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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公证遗嘱实务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5-05-14 18:50:00     作者:刘柯夫、胡炼   分享到:

引言

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和财富管理需求的提升,公证遗嘱作为确保个人财产意愿合法化、规范化的重要工具,日益受到公众关注。本文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系统梳理公证遗嘱的申办流程、谈话笔录要点、与继承权公证的区别,以及各类遗嘱的核心法律要求,并结合实务操作中的常见风险提出防范建议,旨在为公众提供一份清晰、实用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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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遗嘱公证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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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公证谈话笔录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签名。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1)遗嘱人年老体弱;

(2)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3)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4)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2、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1)可通过公证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

1)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共有财产中的个人份额

3)未指定受益人或没有受益人的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4)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2)不可通过公证遗嘱处分的财产

1)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2)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财产

3)人身权利

4)遗嘱需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可能导致部分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4、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5、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6、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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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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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死亡公证书。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4)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2)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3)遗嘱为在境外所立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确认遗嘱的效力。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四、除公证遗嘱外其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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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遗嘱相关风险提示

(1)见证人瑕疵。避免选择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

(2)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请注意严格核对签名、日期、见证人数量等要求(如打印遗嘱每页均需签名)

(3)遗嘱内容不清。请注意详尽描述财产信息、继承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

(4)遗嘱保管。请注意留存遗嘱人同时期多份检材,便于后续可能发生的关于遗嘱真伪的鉴定。另将遗嘱多份备份并存于不同地点,告知继承人存放位置。

结语

公证遗嘱的制定与执行,是法律对公民财产处分权的尊重与保护,也是家庭责任与社会秩序的体现,遗嘱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严谨性及见证人选择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最终效力。

建议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遗嘱形式,必要时咨询专业公证机构或法律人士,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实现“身后事,身前定”,为家人留下一份清晰的法律保障,避免因程序瑕疵或内容争议引发不必要的纷争。愿每一份遗嘱都能成为亲情的延续,而非矛盾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