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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中亚·税先行 | 土库曼斯坦税收政策介绍
发布时间:2023-05-23 10:10:00     作者:赵蓓   分享到:

土库曼斯坦税收政策介绍

概况

土库曼斯坦位于中亚西南部,为内陆国家。北部和东北部分别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接壤,西邻里海,与阿塞拜疆和俄罗斯隔海相望,南邻伊朗,东南与阿富汗交界。

土库曼斯坦人口总量约611.8万,矿产资源丰富,主要有石油、天然气、芒硝、碘、有色及稀有金属等。

土库曼斯坦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为油气开采业、工业、电力、电子业、农业、交通业、通讯业和旅游业。实施经济多元化和进口替代战略,加快工业化和私有化进程。电力和农业也是土库曼斯坦的重要产业。

税收制度

土库曼斯坦现行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下资源使用税、财产税和其他地方收费。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

(1)利润,以及纳税人在报告(纳税)期内的单独收入。企业利润可确定为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减去按照规定归属于该收入扣除金额的余额;

(2)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和境外获得的利润(所得)。对于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通过在土库曼斯坦的常设代表机构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或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的利 润(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国家持股超50%的居民企业、根据土库曼斯坦相关法律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提供标准化、计量、认证等领域的服务和提供通信服务(不包括卫星服务)的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于国家持股未超过50%的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8%;

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设立经营场所获得的与经营相关的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非经营性收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个人所得税:

如无特殊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自然人通过赌博获得的收入计税较复杂,不在此赘述。

对于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个人来说,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基本与居民纳税人征税范围相同,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的收入也包括符合规定的从非居民企业常设代表机构获得的工作收入。

地下资源使用税:

地下资源使用税纳税人是指在土库曼斯坦进行有用矿物开釆、开釆和使用地下(含地上)水,从而提取化学元素和化合物(即“有用矿物”)的企业、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属于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规定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的企业和自然人,不认定为地下资源使用税纳税人。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税率比较繁杂,笔者在这进介绍两种简单的:天然气和伴生气税率为22%;原油税率为10%。

对于其他有用矿物的应税行为,根据盈利水平适用不同税率。如读者有需要,可联系笔者进一步了解。

特别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08年8月27日签订,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协定共30条,主体部分包括规定协定的适用范围、消除双重征税方法、非歧视待遇、相互协商程序以及信息交换五大内容。

中土税收协定

2009年12月13日,中国政府与土库曼斯坦政府在阿什哈巴德市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双方分别于2010年3月3日和2010年4月30日互相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协定》及议定书自2010年5月30日起生效,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征收的其他税收。

《协定》共二十九条,主体部分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税收信息交换五大内容。议定书共一份,主要对协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并进一步明确了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的含义。

《协定》规定了多项税收政策,比如股息、利息如何征税、独立个人劳务如何征税、董事费如何征税,甚至对不同人群(教室和研究人员、学生)进行了不同的征税政策。

笔者简单介绍一下对土库曼斯坦投资主要涉及的股息如何征税:

土库曼斯坦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可以在中国征税,也可以按照土库曼斯坦法律征税。但是,如果中国居民公司(合伙企业除外)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并直接拥 有支付股息的土库曼斯坦居民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投资税收风险提示

1、正确适用税收协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中土税收协定,中土双方居民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适用协定优惠税率。但如果企业对协定具体内容不熟悉,境外财务或税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未正确适用协定优惠税率,则可能导致企业在境外多缴税款。

根据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应该向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和证实自己是其他国家居民的官方证明,即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可在缴纳税款之前, 或在该纳税期结束后3年内递交,根据对资料的审核结果纳税人将得以免缴税款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权。

2、注意“常设机构”的判断标准

中土税收协定的第五条规定了常设机构的定义,并釆用了正列举和反列举的方式详细阐明了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了常设机构。

在土库曼斯坦投资的中方企业如果存在专为本企业釆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信息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土库曼斯坦的常设机构。

一旦被认定为通过常设机构在土库曼斯坦开展经营业务,则需要按照对方国家的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违反税收法规的风险。

在土库曼斯坦投资的中方企业应结合土库曼企业所得税法规和税收协定中的条款,合理安排经营模式。

如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中方企业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中国税务总局与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