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税收政策介绍
概况 乌兹别克斯坦是位于中亚中部的内陆国家,也是世界上两个双重内陆国之一。其五个邻国均无出海口。乌兹别克斯坦北部和东北与哈萨克斯坦接壤,东部、东南部与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相连,西部与土库曼斯坦毗邻,南部与阿富汗接壤。 乌兹别克斯坦常住人口为 3527.13万人,共有134个民族。 乌兹别克斯坦是传统的农业国,粮食可自给自足。工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在稳定农业生产的同时,着力加快工业发展速度,正在从传统的农业国向工农业并重的国家转变。 乌兹别克斯坦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储量总价值约为3.5万亿美元。现探明有近100种矿产品。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给予在塔什干市和塔什干州以外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免缴法人财产税、统一税费等。前提是外资注册资本比重超过30%,投入的是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新型技术工艺设备、收入50%以上用于再投资等,且没有政府担保。享受优惠的行业包括:无线电电子、电脑配件、轻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化学工业、石化、医疗等。 税收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现行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下资源使用税;财产税;海关关税;水资源使用税;土地税;社会税。除此之外,还有针对特殊行业和特殊活动征收的其他税费。 企业所得税: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就其全球所得在乌兹别克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被定义为全部所得,包括资本利得、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等扣除可抵扣的费用和减免税额。 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商业银行、生产聚乙烯颗粒的公司以及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生产水泥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市场和商场的税率为20%,国家电子商务实体登记纳税人的税率为7.5%,其他企业税率为15%。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支付征收5%的预提税。取得股息的一方如能够证明该股息已被扣缴预提所得税,则该股息可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这一点与我们国内有很大不同,需注意。 通过常设机构运营的非居民企业,产生的所得通常适用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多以10%为主。如有需要读者可以留言联系笔者进一步了解。 个人所得税: 在乌兹别克斯坦,居民纳税人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按照12%的税率统一征收。 非居民纳税人工资性所得适用20%税率。对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公司工作的非居民个人,常驻公司应按12%的税率缴纳社会税。在这种情况下,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的股息和红利所得适用10%税率。由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非居民个人所收取的股息可豁免税款。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适用 20%税率。 处理居民企业股票资本和处置位于乌兹别克斯坦的不动产所得适用20%税率。 水资源使用税: 这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税种,其他国家不多见。 以下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使用或消耗水的人是水资源使用税的纳税人: (1)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 (2)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 (3)用水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4)构成或不构成法人的农场。 计税依据是用水量。 特别纳税调整
关于预约定价安排这个方面,属于大型纳税人类别的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有权向乌兹别克斯坦 国家税务委员会提出关于缔结预约定价协议(以下简称“预约定价”) 的声明,可以为同一对象的一项或多项交易(一组同类交易)订立定 价协议,协议自签订起 3 年有效。
中乌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 1996年7月3日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关于修订1996年7月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于2011年4月18日签订。 协定共二十八条,主体部分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情报交换五大内容。议定书共三条,主要对协定中情报交换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进一步明确中乌双方在情报交换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税收风险提示 1、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如果“走出去”纳税人的债券型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了标准比例,那么乌兹别克斯坦税务局会进行税务调整,从而使赴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者承担不利的税收后果。“走出去”纳税人需要了解乌兹别克斯坦在资本弱化方面关于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等要求,规避不必要的税务调整风险。 2、未享受税收待遇风险 中国企业到乌兹别克斯坦后,承担的是全球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为了防止企业同一笔所得既在国外纳税,回国后又在国内纳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中国允许企业在国外缴纳的税款进行限额抵免,即以该笔所得按照中国企业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抵免限额,只要企业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没有超出该抵免限额,即可以全额抵免,超出抵免限额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 补。但企业本来可以享受中乌签署的税收协定却没有享受,从而在国外多缴了税款,多缴的税款不允许在国内进行抵免。 3、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导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可降低“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税收负担,提供境外经营税收确定性,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中国“走出去”企业享受中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但是企业往往由于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作用缺乏了解、对税收协定理解不到位、对自身境外业务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判断不清等各种原因而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就导致此类企业无法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出现多缴 税款现象。 笔者寄语
本次“投资中亚·税先行”专栏至此告一段落,笔者连续五天分别介绍了中亚五国的税收政策,希望对感兴趣的读者有所帮助。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发展和落地,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国际化新机遇和新平台。无论是通过绿地投资与沿线国家进行国际产能合作,还是作为投资方对海外基建项目进行投资和运营,亦或者通过对海外资产或公司的收购,获取海外市场通路、资产、自然资源或技术,对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而言都是有效的途径。 “走出去”企业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海外投资,需要首先考虑税务相关因素及潜在的税务风险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及盈利产生的影响,以便更好进行项目决策,及时调整经营各阶段税务风险,制定应对策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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