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政策介绍
概况 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吉尔吉斯斯坦”)位于中亚东北部,地处亚洲中部、西欧和东亚的连接点,北部和东北部与哈萨克斯坦毗邻,南部与塔吉克斯坦相连,西南部与乌兹别克斯坦交界,东部和东南部与中国接壤。 吉尔吉斯斯坦人口不到一千万,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全国有84个民族。农业是吉尔吉斯斯坦的主导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近年来,吉尔吉斯斯坦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的是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行业等发展的拉动。 对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的主要方式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投资形式包括实物、不动产、购买企业股票、债券、知识产权、企业盈利和利润分配等。这些投资方式,无一例外都需要对当地法律、税收政策充分了解。 税收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收主要由所得税、流转税和其他小税种组成。2022年1月1日,吉尔吉斯斯坦实施新税法,精减或取消了原有的部分税种,增加了电子商务税和数字服务增值税。 吉尔吉斯斯坦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销售税、消费税、地下资源使用税、财产税、电子商务税。 企业所得税: 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应就其在全球范围内取得的年度总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构成的常设机构开展商业活动的外国法人实体则仅就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尔吉斯斯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从全球范围来看,属于比较低的。且部分行业适用企业所得税零税率,例如从事冶炼和销售金矿、金精矿、金合金和精炼金;基于创新技术的各类工业生产;轻工业和食品工业;电力行业;农产品加工等。 个人所得税: 吉尔吉斯斯坦的居民纳税人中,本国公民应就其取得的来源于全球的收入,在吉尔吉斯斯坦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国公民仅就其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体经营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吉尔吉斯斯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与我国区别较大,其并未如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统一税率为10%。 吉尔吉斯斯坦的个所得税优惠也十分值得关注,例如在吉创新技术园区内的居民及管理者(从事建筑、房屋、工段维修保护的人员除外)的所得税税率均按 5%计算。 增值税: 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12%;此外,以电子形式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企业,如果没有使用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域名或 IP 地址,并且未构成常设机构,则应缴纳 12%的数字服务增值税。 财产税: 这是一个我国目前没有的税种。值得介绍一下。 吉尔吉斯斯坦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有:国有财产,具有经营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国企,及具有经营管理权的机构所拥有的财产;市政财产,具有经营权的市政企业及经营管理权的机构所拥有的财产;私有财产。 对如下客体征缴财产税: 第1类:常住或临时居住用途且不属于商用的住宅楼、住宅、别墅;(税率为0.35%) 第2类:商用的住宅楼、别墅、寄宿学校、休养所、疗养院以及业务用的其他建筑物;(税率为0.8%) 第3类:钢结构或其他结构业务临时用的建筑物;(税率为0.8%) 第4类:运输工具,包括自走式机械和机械。(税率由使用寿命和发动机排量决定) 特别纳税调整 截至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尚未出台专门的转让定价法律,但在《税法典》中可以找到转让定价相关的规定。 其中,一般的转让定价规定没有遵从OECD范本的指引,因此没有提供预约定价安排(APA)的机制。但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法中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以下类型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和重新定价: (1)关联交易; (2)易货贸易; (3)跨境交易。 另外,吉尔吉斯斯坦并未参与BEPS项目,也未签署《公约》。 背景提示 2017年,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包括中国在内)出席了由经合组织举行的《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联合签字仪式。 《公约》发布于2016年底,旨在迅速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以实施与税收协定相关的 BEPS行动建议,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谈判与磋商工作。《公约》的签署是税收协定发展历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揭开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新格局。
中吉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于2002年6月24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2003年3月29日生效。 税收协定可降低“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税收负担,提高境外经营税收确定性,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中国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享受中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因此企业应在国内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企业对外投资,应注意及时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相关申请方法与详细资料可联系笔者进一步了解。 投资税收风险提示 “走出去”企业到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包括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成立分公司和代表处,应考虑企业所得税、中国派遣员工和当地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销售税、关税等)以及其他税种的申报纳税及合规性风险。 1、投资阶段的风险 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子公司,应考虑当地的税收优惠适用性及将款项汇出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影响(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等)。 此外,如果采用收购当地企业的形式,还应考虑被收购企业的潜在税务负债、风险和或有事项,以及收购成功后的税务事项的有效整合。 2、退出阶段的风险 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应充分考虑退出阶段的风险。子公司采用清算退出时,应充分考虑吉尔吉斯斯坦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税务成本与风险,包括资本利得税、当地流转税等税种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 3、避免双重征税的风险 中国企业在前往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经营时,需重点掌握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主要条款。 由于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集团可能面临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被双重征税的风险,这会增加集团的整体税负。双边税收协定中对征税权的划分可以部分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 笔者在前文中提到过,要注意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若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则会导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税收优惠待遇,加重投资负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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