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税收政策介绍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简称“哈萨克斯坦”,位于亚欧大陆中部,境内60%的土地为沙漠和半沙漠。哈萨克斯坦北邻俄罗斯,东连中国,南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接壤。
截至2021年,哈萨克斯坦全国人口总数1,900 万。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经济发展较快、政治局势比较稳定、社会秩序相对良好的国家。
概况 2003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及2005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政府第633号决议》明确规定建材生产、纺织业、冶金业、食品生产、油气机械制造、旅游业和运输业为优先发展领域。 同时,将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和文体活动等领域也列入享受优惠政策的优先发展领域。投资这些领域的企业可以享受10年内免缴财产税、土地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制度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税费种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土地税、财产税、超额利润税和其他税费。 企业所得税: 哈萨克斯坦的居民企业对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对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所得纳税,在哈萨克斯坦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须按照规定将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向哈萨克斯坦缴纳税款。 (1)如无特殊规定,哈萨克斯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2)农产品生产者、水产品(渔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指定农产品及加工产品,按照10%的税率征税; (3)源泉扣缴的税收收入应按15%的税率征税,但非居民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获得的收入除外。 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收入(从哈萨克斯坦获得的股息除外)按 10%的税率征税; (2)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5%税率征税。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居民个人获得的股息收入应按 10%的税率征税,不再适用 5%的低税率。 增值税: (1)一般税率 应税营业额和应税进口额采用12%的增值税税率。 (2)零税率 部分交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社会税: 社会税的纳税人包括: (1)个体经营者; (2)个人执业人员; (3)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4)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 (5)通过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根据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无须成立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 如无另行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社会税税率为9.5%,自2025年1月1日起,社会税税率为11%。 以上介绍几个哈萨克斯坦的主要税种,另外,该国还设有土地税、财产税、消费税、超额利润税等多各税种,因篇幅所限,笔者不在此一一介绍。感兴趣的读者朋友可留言联系笔者索取详细介绍资料。 税收管理 哈萨克斯坦各税种的缴纳制度与我国不同,比如: 哈萨克斯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制度为:当年度第一季度的预缴税款表应于1月20日前提交,金额为上一年度已预缴税款的25%,并在第一季度按月等额分期支付。 当年度第二至第四季度的预缴税款表应于4月20日前提交,金额为上一年度经汇算清缴后的应纳税额的75%,并按月等额分期缴纳。 特别纳税调整 2017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加入了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根据该框架,哈萨克斯坦承诺遵守经合组织第五、第六、第十三和第十四项行动计划的相关标准。 与其他中亚国家和俄罗斯不同,哈萨克斯坦通过了一项关于转让定价的单独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转让定价法》,其中包括独立交易原则,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涉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如何准备同期资料、如何应对转让定价调查、如何预约定价安排等多项复杂内容。如有需要,可联系笔者获取详细资料。 中哈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哈协定》)于 2003 年7月27日生效,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哈协定》总共29条,在中国适用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哈萨克斯坦适用的税种也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中哈协定》规定了居民、常设机构、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多个概念和事项。 投资税收风险提示 1、在哈设立子公司的税收风险 《哈萨克斯坦公司法》将子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子公司,应考虑当地的税收优惠适用性及将款项汇 出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影响(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并进行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中,子公司参照居民企业的相关规定。如前所述,子公司因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应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逾期缴纳税款将加收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率为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所规定的官方再融资利率的1.25 倍。 子公司采用清算退出时,应充分考虑哈萨克斯坦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税务成本与风险,包括增值税、土地税、财产税等税种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 根据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适用协定优惠税率。根据哈萨克斯坦企业所得税法,如税收协定规定了更加优惠的税率,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提供所在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申请采用协定税率,对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未提供税收居民证明,所得的支付方有权依据哈 萨克斯坦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的预提所得税。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后续补充提交了税收居民证明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权利申请退回多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2、正确适用税收协定 根据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适用协定优惠税率。 根据哈萨克斯坦企业所得税法,如税收协定规定了更加优惠的税率,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提供所在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申请采用协定税率,对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 如果未提供税收居民证明,所得的支付方有权依据哈萨克斯坦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的预提所得税。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后续补充提交了税收居民证明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权利申请退回多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3、注意股权投资的常见税务风险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股权投资过程中,除了需注意的政治安全风险、多民族风险外,还需格外注意税务风险。 不同的国家税收体制区别较大,需要专业人士进行详细的分析,以评估潜在的税务负债风险并给出更合理的现金流模型假设,哈萨克斯坦更是如此。 同时,企业还需要遵守哈萨克斯坦税务规定并理解哈萨克斯坦税法的操作实务。此外,在交易涉及资产剥离时,实际操作中还将面临多个税种的交叉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以及超额利润税等税务影响,需要在交易或投资之前,提前规划涉税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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