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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强制执行期间,债权人还能否申报债权?如何救济?
发布时间:2025-11-18 09:33:30     作者:翁玉兰   分享到: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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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审核债权时,不仅要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进行审核,还需对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但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就不能申报了吗?管理人审核后因此不予确认债权,债权人又该如何救济?本文将对这一情况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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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过诉讼时效、强制执行期间的债权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其中,“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有着明确的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故债权一旦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1)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大部分债权管理人都会审查是否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的职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但不是所有职工的债权都能被认定为职工债权,除了涉及普通债权的部分需要调整外,已经离职且一直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债权亦不会被认定为职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经过生效裁判确认但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若已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调解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的方式确认,获得司法机关的确权,但超过二年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管理人亦不予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3

时效中止、中断

不过,管理人同时也审核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故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一并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具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4

申报债权

但即便债权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的情况,债权人依然可以申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所以,即便债权可能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的情况,债权人也应当积极申报债权,同时积极提供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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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济途径

若管理人调查、审核后告知职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确认债权。职工、债权人要注意主要有两条救济途径: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之诉。


1.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对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同样的,债权人在核查债权表时,发现管理人因诉讼时效问题不予确认自己申报的债权时,也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异议人认为管理人的解释不成立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调整或解释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职工应当在职工债权公示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1)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债权确认的诉讼,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但同时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三条,“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按照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要求,根据诉讼标的额由中级人民法院或企业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所以,陕西省的债权确认诉讼应当根据诉讼标的额分开考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同时规定了“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2)时间

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内、职工应当在职工债权公示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3)结果

但是若债权人最终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法院依然不会确认债权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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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电某公司、某发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2024)宁01民终1088号】——“因此,上诉人提供的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于案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上诉人主张过债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案涉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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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钱某诉、山西某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2024)晋0723民初780号】——“未提供证据证明从2017年7月起一年内,存在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原告主张权利确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年,且无中止情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原告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其他情形

(1)债务人书面确认

债权人若可以让债务人书面承认债务(如出具《还款承诺函》),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2)行使抵销权

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到期债务,可主张抵销(无论该债务是否过时效。

(3)自愿履行

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或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债权人可受领该履行。

但上述途径实现的可能性在实务中都很难实现,债权人真正要做的就是在债务到期后积极行使催款权利,最好是去法院诉讼、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