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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世界无烟日——注意,这里是禁烟区!
发布时间:2025-05-30 14:45:00     作者:寇蓓蓓   分享到:

一、世界无烟日

2025年5月31日是第38个世界无烟日,今天的主题是“拒绝烟草诱惑 对第一支烟说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截至2021年,我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2018年中国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为26.6%,其中男性吸烟率为50.5%。我国每年100多万人因烟草失去生命,如果不采取有效行动,预计到2030年将增至每年200万人,到2050年增至每年300万人。相关文件表明烟草烟雾中含有多种已知的致癌物,吸烟将导致多种恶性肿瘤,还会导致呼吸系统和心脑血管系统等多个系统疾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每3个吸烟者中就有1个死于吸烟相关疾病,吸烟者的平均寿命比非吸烟者缩短10年。

今年5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38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围绕“拒绝烟草诱惑 对第一支烟说不”的主题,将从科普宣传、环境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三方面开展控烟宣传活动。值此机会,笔者将从普法宣传角度,帮助青少年、主动或被动吸烟者、公共场所经营者等多方角色了解国家、社会为实现控烟、戒烟目标所付诸的努力,以期早日看到我们所希望的“健康中国”。

二、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1.我国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明显禁烟警示标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2.我国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等)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网点,并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二十一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3.我国多个省市都已制定地方性的控烟管理条例或办法,如《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现针对《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与公众关系较为紧密的部分条款作以梳理。

(1)全面禁烟区: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学校、医院、酒店、饭店等部分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2)控烟区的经营者及管理者义务: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及举报投诉途径、禁烟区禁售吸烟相关器具、积极劝阻吸烟行为;未尽控烟义务者,将受罚款。

第十四条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任何人均有权制止、举报、投诉禁烟区的吸烟行为。

第十五条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三、西安市某室内公共场所未履行控烟义务,受到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号:(2024)陕0112行审500号

审理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行西港卫公罚[202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查明:经审查,1.被执行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XXX等7名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逾期未改;2.室内公共场所未禁止吸烟。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02条;《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西港卫公罚[2023]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给予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2、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罚款8500元。

法院裁判: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西港卫公罚[202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拒绝烟草诱惑,建设健康中国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在2019年7月15日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提出十五项重大行动,控烟行动赫然在列。《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提出“实施控烟行动。鼓励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发挥控烟引领作用。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研究利用税收、价格调节等综合手段,提高控烟成效。完善卷烟包装烟草危害警示内容和形式。到2022年和2030年,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

世界无烟日

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任何人均有权要求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义务。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以举报、投诉的方式重拳出击。西安市在 2023 年 6 月启用了“控烟实时监测平台”,任何人都可以在“西安控烟一张图”小程序举报违法违规吸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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