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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被侵权的赔偿责任如何主张?
发布时间:2025-05-29 17:45:00     作者:贾茜   分享到:

引言

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时间都在教育机构与同龄人共同生活、学习、游戏,嬉闹时常有不慎导致受伤严重的情况,本文仅就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如何主张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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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主体

1、谁主张

主张赔偿责任事宜均由被侵权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法定监护人,即被侵权人的父母代为处理、主张。

2、向谁主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侵权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若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职责的,可减轻责任,若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但被侵权人是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无法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下, 侵权人及其监护人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被侵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或其监护人及教育机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

被侵权人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可主张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费包括就医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可依据诊疗机构的票据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没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护理人员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行业平均工资计算;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不同地区不同年度略有差异。必要时可以申请做出司法鉴定确定护理期、营养期、伤残等级等,并依据医嘱和鉴定意见主张赔偿范围。其余如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可与侵权人及教育机构协商确定或由法院酌情裁判。

三、被侵权人的举证

被侵权人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后果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超越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如果受到人身损害,基本无法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此时要求法定代理人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举证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发生及因果关系存在困难较大,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来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定代理人在事后获取侵权事实发生、保存证据的主要途径为查看就诊记录、查看监控、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陈述、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陈述或警察出警后形成的调查笔录,因此法定代理人知晓侵权事实后,应当尽快查看诊疗记录,查看并保存监控录像;没有监控录像的,可以采取与侵权人及其监护人、教育机构沟通了解侵权发生过程,或通过报警调查监控查看侵权行为发生始末,并及时沟通协商赔偿方案。如无法协商的,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行为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侵权时,其监护人应积极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主张权利,重点在于明确责任主体、固定证据,并依法要求赔偿。

四、实务案例

本文所列案例的共同点在于: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均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事实均发生在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教育机构均未能尽到教育、管理监护的职责。

1、(2024)豫0927民初1687号:侵权人在校内将他人撞倒摔伤,教育机构未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侵权人梁某和被侵权人刘某均为台前县某某学校一年级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聪在课间活动期间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刘某然摔倒,导致原告刘某然牙齿被磕掉,被告梁某聪未受伤。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亡;二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三是受害人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即受害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与教育机构的过错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教育职责是主要包括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侵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等。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同学之间在课间追逐中发生的意外事件,被告梁某博、被告李某梅作为被告梁某聪的法定代理人,对于被告梁某聪在第三人台前县某某学校学习期间的行为,超越了其监护范围,第三人台前县某某学校此时承担了被告梁某聪的监护人职责,对于被告梁某聪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由第三人台前县某某学校承担监护职责。第三人台前县某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梁某博、被告李某梅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021)渝04民终616号:孩子在全托管学校内与同学嬉戏时受伤,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潘某与张某某均系某中心校一年级的住读学生,年龄约6、7岁左右。当日下午课程结束后,两人在校内操场嬉戏打闹,在玩耍过程中,张某某拖拽潘某,致使潘某摔倒在地而受伤。某中心校在学生课余期间,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仅安排一名保安巡逻,无其他老师进行管理,且在发现张某某、潘某在校内操场嬉戏打闹后,虽进行了制止,但在未确保二人不再嬉闹且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导致张某某、潘某继续嬉闹,最终造成潘某受伤的后果,某中心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由某中心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张某某离开了监护人的监护,监护人失去了对张某某的控制,整个教育活动都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因此最终判决由负有管理职责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的监护人张贵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中有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又与本文所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案例有所差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承担后期文章再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