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我们与恶的距离,只隔一块屏幕!
7:30
闹钟刚响起时,他打开手机收到的第一条消息是,“建议你全家火葬场团圆”。
9:00
办公室传来窸窣议论:“那个被P裸照的实习生居然辞职了?要我就直接从25楼跳下去”。
23:59
顶楼寒风中摇晃的身影下方,评论区正疯狂刷新:“穿香奈儿跳楼?这波流量赚麻了”。
这不是惊悚剧,是当下互联网的真实情况。
从刘学州吞下的抗抑郁药到糖水爷爷被砸碎的陶罐,从粉色头发女孩的病例单到被AI换脸毁掉的人生——每个ID背后都有无数敲击键盘的刽子手。当你按下转发键、当你在弹幕打出“哈哈哈”、当你随手保存所谓“吃瓜”,每分每秒,都有数以万计的恶意在数据的洪流中繁衍,最终汇成吞噬无辜者的地崩山摧。
此刻,正有人因网暴产生自残倾向,此刻,你屏幕上发出去的那个字,都可能成为压垮鲜活生命的最后一根稻草,下一个会是谁?
今年三月,发生了一起由饭圈文化引发的“开盒挂人”恶性网络暴力事件。一位博主发帖称,一位韩国明星张元英“当天往返,魔鬼行程”,一网友在帖子下回复,认为该明星坐头等舱,称不上“魔鬼行程”。随后,粉丝发现此回复,开始人身攻击该网友,在发现该网友系孕妇后,诅咒其“生畸形儿”,并传播对方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等,并煽动其他粉丝骚扰孕妇及其丈夫,威胁实施家庭暴力。受害者表示已造成精神损失严重,时刻感到不安和难眠。
二、什么是网络暴力?
2024年8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7号《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第三十二条载明,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三、网络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七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网络暴力在法律规定上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网络诽谤行为
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2、网络侮辱行为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4、线下滋扰行为
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
5、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看,网络暴力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类:
网络暴力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群体性恶意行为,现实生活中通常以侮辱、威胁、骚扰或侵犯隐私等方式对他人造成心理或现实伤害。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以下为常见类型:
1、语言暴力
(1)言语攻击:使用丑八怪、死肥猪等侮辱性词汇进行人格贬损,常见于社交平台评论区。
(2)群体嘲讽:针对某类特征发起攻击(如地域歧视、残疾人歧视、学历贬低),典型如臭农民、死瘸子、低学历废物等标签化辱骂。
(3)语言诅咒:发表"你怎么不去死"等极端言论。
2、暴力信息
(1)人肉搜索:通过跟踪、AI技术等技术跟踪社交,精准定位受害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核心隐私信息,并将该信息公之于众。
(2)伪造身份:利用换脸技术制作淫秽视频,例如(2023)浙0192民初4563号案。从互联网等渠道收集到的他人人脸信息与部分淫秽视频中的人脸信息进行替换合成,制作生成虚假的换脸视频牟取利益。
(3)数据投毒:故意篡改公共信息源,制造虚假负面及不实内容。
3、操控暴力
(1)煤气灯效应:长期发送"你有病"等心理暗示信息
(2)定时骚扰:利用群控软件在特殊时段集中发送恐吓信息。
(3)自杀诱导:在抑郁患者社交动态下恶意评论你有病还不去死等语言。
4、结构性暴力
(1)算法霸凌:通过关键词举报导致账号被封号。
(2)平台围攻:在平台群刷负评,例如对某商家不满集合众人集体刷负面评价。
5、新型技术暴力
(1)元宇宙骚扰:虚拟空间中的肢体接触模拟。
(2)物联网攻击:破解智能家居实施精神压迫,深夜播放恐怖音乐。
(3)区块链羞辱:将侮辱性内容写入元数据实现永久存证。
四、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现状与责任分析
(一)网络暴力的法律评价现状
1.网络上的“法不责众”导致对多数人的行为难以进行法律追责
暴力一词本身就带有侵犯的含义,例如新华字典将暴力解释为“强制的力量”,网络暴力作为在网络平台上实施的强制力量,那暴力行为就相应地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在于“法不责众”这一理念根深蒂固,尤其是网络暴力,我们说直接实施网络暴力的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那哪些转发、点赞、跟风评论的成千上万的网络用户的行为又该如何规制?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题。
2.受害者自杀情形下因果关系难以成立
网络暴力受害者不堪网暴选择自杀,网络暴力实施者对受害者的死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对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应当以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来规制,在这一点上,我国刑法通常不认为网络暴力与受害者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自杀的行为是异常的介入因素,通常以侮辱罪、侵犯公民信息等罪名来评价这一行为。
笔者对该种评价方法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网络暴力对受害者的生活影响来判断,如果受害者在网络暴力的影响下,对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生活造成了一般人无法承受的状态(例如出门就被各种攻击、居住地点被人上门恐吓等情形),一般人时刻处于恐惧的状态,这种暴力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完全不低于物理暴力,又为何仅以自杀行为否定因果关系呢。
(二)网络暴力常见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则
1.民事责任
(1)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六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在今年3月份百度副总裁女儿“开盒挂人”事件中,13岁未成年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公开受害者的隐私信息,就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权;其传播包括受害者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个人信息。
(2)名誉权
开盒者在网络上对受害者进行诽谤和侮辱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
(3)法律责任
开盒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开盒”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当然,在该类赔偿损失中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因开盒者为未成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上述侵权责任。
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平台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下,对开盒者的上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典型案例
①(2020)闽01民终7689号:涉及微博用户对林楚茜的谩骂攻击,导致其抑郁。法院认为网络用户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微梦创科公司作为平台未及时处理投诉,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案例直接涉及网络暴力中的名誉侵权,以及平台责任,相关性高。
②广东高院的陈某与黄某案:黄某在抖音发布隐私视频,导致陈某名誉受损。法院认定隐私权和名誉权侵权,属于网络暴力中的隐私泄露和名誉损害,相关性强。
③(2023)鄂01民终23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现行有效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某甲公司为网络用户,也是本案视频的制作和发布者,某甲公司对于网络上发布的媒体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
④(2023)冀1081民初10916号:本案中,被告徐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带有王某个人特征的私密信息通过QQ、抖音等平台发给原告王某的家人、朋友等网络平台账号上,侵犯了原告王某的隐私权,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酌定被告徐某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⑤李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义务的认定:短时间流量飙升的情形,易触发技术监测、响应或人工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涉案信息的可能性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信息进行了处理。本案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在“开盒挂人”行为中,行为人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如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符合该条的处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因此,若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并出售牟利,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仍可依据该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海南法院第二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八: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煽动暴力,行为人被行政处罚——郑某诉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案
3.刑事责任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在网络平台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公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案例(2019)湘0281刑初291号: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网络暴力型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规则
(2)侮辱罪、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例如,行为人在网络平台捏造受害者“违法犯罪”等虚假信息,导致受害者遭受严重网络暴力,可能构成诽谤罪。
参考案例(2021)川06刑终125号:常某甲等侮辱案——网络侮辱“情节严重”入罪条件的把握
(3)传播淫秽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行为人在网络平台中公布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参考案例(2023)苏0591刑初703号: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传播可识别真实身份的淫秽视频,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处理
(4)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例如,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参考案例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刑初2188号:吴某某诽谤案——网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认定
(5)寻衅滋事罪
在信息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例如,行为人通过公开隐私信息煽动网民对受害者进行辱骂、恐吓,导致网络秩序严重混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五:刘某某寻衅滋事案、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五、应对网暴的一般方式
1、及时留存证据
因网络消息可以随时删除,受害者或者其家属应当及时对网暴的证据进行录屏、截图等,建议委托公证机构对所有网暴证据进行公证,以此来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2、要求网络服务平台删除信息
在保留证据后,找到平台运营商,要求其删除“网暴”相关信息,避免进一步扩散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同时也要保留与平台沟通的记录。
3、获取网暴者真实信息
通过平台调查取证的方式,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个人信息,或者委托律师调取暴者个人信息。
4、向公安机关报案
网暴者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发生网络暴力时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提起诉讼
以共同侵权行为为依据,起诉网暴者和网络平台,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尤其主张要求其在公共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最大程度地恢复受害者的名誉。
六、延伸阅读
我们与善的距离,也只隔一块屏幕!
在现实生活被工作填满,网络世界成为你我的自由空间,它可以是治愈疲惫的良药,也能成为网络暴力的毒药。网络暴力是数字浪潮时代人性阴面的集体宣泄,是赛博空间对现实伦理的重构撕裂,当法不责众消解了对点赞者约束,算法茧房加剧了认知的偏激,键盘便成了淬毒的利刃,在虚拟世界中发散着文明之外的精神溃疡。这种现象折射出当下忙碌中个体的异化焦虑,也暴露出技术赋权、言论自由与法律漏洞之间的深刻悖论。
法律规制需在自由与秩序的辩证中构建数字文明的防护网,既要用法治利剑斩断恶意中伤的快速传播,更要以技术伦理的进步重塑网络生态,这不仅是司法体系的首要任务,更是我们在虚实交融时代对尊严底线的捍卫——唯有在法律与人性的双重维度完成数字公民的强制和自觉,方能让技术文明挣脱暴戾的泥淖,在理性与温情的平衡中重建数字时代的法律与道德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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