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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相关法律问题概览
发布时间:2025-05-21 14:30:00     作者:蔡明亮   分享到:

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洪流中,企业的兴起衰败均是不可避免的现象。那么,当某一企业不可避免地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中,职工的权益如何保护便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职工作为企业存续发展的基础,保障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不仅是法律的使命,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本文将从破产管理人的视角出发,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典型案例,对破产程序当中职工债权涉及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

一、职工债权的定义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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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法律人在实践之中形成的通俗叫法,换言之,我国法律并未对其进行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仅仅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基于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将职工债权定义为: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职工债权的范围并不限于债务人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之规定,进一步丰富了职工债权的内涵。

二、职工债权的特点

1、优先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及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这意味着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职工债权具有较强的优先性,在破产程序当中,其清偿概率远大于其他性质的债权。

2、无需申报

依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与此相对地,其他债权则需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 

实践中,管理人通常会根据接管到的劳动合同、考勤及工资发放清单等文书资料初步确定职工债权人及大致金额,其后通过赴债务人属地社保主管机关、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等机构问询调查、调阅案卷等方式确定职工债权具体金额。

3、无需裁定

与其他债权不同,职工债权并不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我国《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而对于职工债权,因其并未经过债权人申报,故不受上述条文约束。依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对管理人公示清单记载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为了保障后续破产财产分配工作的有序进行,不少管理人也会选择将职工债权调查公示的结果交由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甚至选择将核查后的结果与其他债权一并提交法院进行裁定确认。

三、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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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认定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作为债务人的主要决策者,对于债务人破产难免负有一定责任,若其利用破产程序再度获利难免损害普通职工的切身利益。

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破产企业“董监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认定破产企业“董监高”职工债权的要求。

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存在《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时,“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应当认定为《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对于上述非正常收入,“董监高”应当向管理人返还,拒不返还的,管理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返还。债务人“董监高”因返还绩效奖金及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作为职工债权清偿、高出的部分可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上述规定中并未明确平均工资“计取期间”的问题,实践中,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往往发生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如直接按照裁定受理前一段时间来计算职工平均工资,未免有悖于债务人真实状况,实践中,不少管理人会在接管、调查阶段明确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或者经营异常开始的时间,取由此向前12个月的期间来计算期间的平均工资。

2、绩效、奖金等收入的性质认定

不少企业会在职工满足一定条件时向其发放绩效、奖金等作为奖励,那么这些收入能否计入职工债权,进而优先清偿呢?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依据所谓绩效、奖金的金额、与职工其他收入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

在(2021)鲁民终1594号《民事判决书》中,山东省高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答复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件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简称:《答复》)的观点“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山东省高院认为案涉职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其主张的款项属于在固定工资之外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且数额巨大,如认定为职工债权,与《破产法》保护职工利益的初衷相违背,故未予认定。

(2023)赣09民终1494号《民事判决书》亦援引《答复》的观点,但认为其中所谓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是带有激励、奖励性质的,与职工付出劳动取得的对价,即劳动报酬有着本质的区别,该案中,职工每月基本工资仅3000元,其取得的绩效收入与其劳动密切相关,故应当认定为职工债权。

由上述案例可知,人民法院在确认所谓绩效工资、奖金的性质时,核心的判断标准在于识别该项收入是否为职工付出劳动的对价,是否与职工的劳动密切相关。

结语

限于篇幅约束,有关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处理的问题不能一一详述。职工债权关系职工本人的生存权益,管理人在处置此类问题时应当严守法律、慎之又慎。准确、公平地识别和确认职工债权,不仅是管理人职业伦理的要求,也是高效推进破产程序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