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的产假标准
01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0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0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04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05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
2.终止妊娠的产假标准
01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02怀孕满4个月未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03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3.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性质
生育津贴
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的范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假工资
属于工资待遇的范畴。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如何计算与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产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产假工资与女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挂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核算。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6.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是否需要补差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7.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的,产假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的,产假工资标准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01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休产假前12个月或休产假前实际工作月份,员工获得的固定部分劳动报酬计算月平均工资(即不包含绩效、提成等浮动工资);
02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休产假前12个月或休产假前实际工作月份,员工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月平均工资,近两年陕西省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倾向于以第二种方式计算产假工资。
(1)结合司法判例,绩效是否被列为产假工资标准,取决于是否存在绩效考核或者绩效考核实际执行情况,如果实际上不存在绩效考核标准或从未进行绩效考核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提成、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换言之,产假工资应当包含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能扣发绩效奖金等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划分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但公司实际上不存在严格的绩效考核标准,或绩效工资只与出勤率挂钩,属于按月正常发放的工资,则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在产假期间支付绩效工资。
(2)对于浮动绩效工资是否应当支付,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了浮动绩效工资的考核标准,约定了未参与绩效考核或没有任何业绩的员工可以不予发放绩效工资,且该考核标准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职工公示。则该规章制度为依法制定,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产假工资中可以不包括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等非固定工资部分。公司明确规定绩效工资考核标准,亦能举证证明该标准经民主程序制定,员工对此知悉。法院最终以员工在产假期间未实际工作为由排除了绩效工资的计算,即仅依据固定工资部分计算产假工资差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产假工资应根据上年度或实际工作月份包括浮动绩效工资在内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无论用人单位就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的发放条件作何规定,产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仍然是员工产假前12个月全部收入的平均工资,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是否参与绩效考核或有无业绩并无实质关联。
8.如何计算应补的工资差额
如员工所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如何计算应补的工资差额,实践中亦存在算法上的差异。
eg:员工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产假为158天,员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为26000元,如何计算应补的工资差额:
第一种计算方式:10000*12个月/365天*158天-26000元;
第二种计算方式:10000/30*158天-26000元;
第三种计算方式:10000/21.75*产假期间的计薪日-26000元;
注:前两种为司法实践中采用较多的计算方式。
9.用人单位应如何依法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1)应当依法、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在怀孕及产假期间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亦能够分担企业的用工压力。若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将自行承担员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不利后果,按月向女职工支付产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2)及时为女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的申领手续,用人单位在收到生育津贴后,应当及时向女职工支付,避免因克扣生育津贴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3)应当妥善处理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引发的纠纷,及时向女职工补发产假工资差额。
保障女职工产假待遇权益是构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重要环节,只有切实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权益,才能够激发员工的爱岗敬业热情,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助推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特别提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讲述案例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问题的建议。)
法律依据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未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产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执行。
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4.《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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