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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开发商以房网签担保借款,全款购房者如何破局维权
发布时间:2025-05-07 18:50:00     作者:王千、曾晓娟   分享到: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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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杂多变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各类纠纷频繁涌现,购房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杨某,一位普通的购房者,在全额支付购房款后,却意外发现开发商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产网签至他人名下,以此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也严重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该案例对于厘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债务担保时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案件背景

杨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详细列明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及交房日期等关键信息。杨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并妥善保留了完整的付款记录,之后也顺利办理了交房手续。然而,在一次偶然的沟通过中,杨某意外得知自己的房产竟网签在别人名下,这让杨某十分郁闷。在得知自己的房产被网签至他人名下时,杨某第一时间与开发商取得了联系,要求开发商撤销网签并办理产权登记。但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配合杨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调查发现,系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筹集资金,与第三方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之后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并对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六套房屋做了网签备案手续。

法律关系分析

一、杨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杨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杨某作为购房者,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基于合同形成了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有义务协助杨某办理房屋的网签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若未能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有效性及法律性质

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目的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购买房屋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张某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在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虽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但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双方并不具有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2.关于网签备案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开发商的网签行为并不等同于物权转移,网签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本案中,杨某虽然已支付全款,但尚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张某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方式为借款提供担保,并未办理转移登记,不构成让与担保,亦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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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杨某与张某之间的权利冲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本案中,杨某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案涉房屋并占有、使用,属于商品房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四、杨某的权利救济

(一)维权依据

1.合同约定

杨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权属登记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开发商未按约履行义务,杨某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期待权

杨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基于此形成了物权期待权。这种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应受到法律保护,且优先于开发商与张某之间的担保债权。

3.法律规定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者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出卖人擅自处分已售房屋、逾期办证等问题均作出了具体的处理规则,为杨某维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二)维权策略

1.诉讼主张

杨某应明确要求开发商与张某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为自己办理网签备案及产权登记手续。诉讼过程中,应充分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物业缴费记录等,以充分证明自己对房屋的合法权益及开发商的违约事实。

2.法律论证

在诉讼中,应着重强调杨某与开发商之间合同的有效性、杨某的物权期待权,以及张某与开发商之间并非真实房屋买卖关系,为杨某的诉求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五、案件裁判结果及法律意义

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与张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案涉房屋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开发商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杨某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手续,并将房屋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杨某维权案不仅揭示了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可能面临的合同履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同时,通过法院的公证判决明确了,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行为,不能对抗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的购房者的物权期待权,清晰界定了此类非典型担保在与购房者权益冲突时的效力边界。对于买受人而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出卖人而言,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