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经营性用房征收拆迁也屡见不鲜,承租人作为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其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近日,有客户遭遇同样的困境称自己租赁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拆迁,租赁时装修花了几十万经营不足一年现通知解除租赁合同,装饰装修物房东只给5000元的补偿,问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拟从承租人角度,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分析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问题,围绕征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以主张那些权益、向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救济途径、法律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问题的提出
从征收过程中承租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沿革看,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机器附属物的使用人”,该规定虽未明确提出房屋承租人的概念,但从被拆迁人的概念中也可见承租人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其合法权益亦受法律保护。但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明确该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再到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无论是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将承租人排除在征收补偿的范围以外。但事实上,房屋征收不仅涉及房屋所有权人利益,还涉及到其他用益物权人的权益保护等问题,如被征收房屋被抵押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被征收的,抵押权人有权就征收补偿金优先受偿,但承租人权利如何得到维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No.1
征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授权有权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动产及不动产或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着物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从征收的目的、主体、程序及规范体系可见,征收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全部要件,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无疑。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征收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直接关系到承租人能否依据《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并未对不可抗力类型进行列举,但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不可抗力应当具有无法避免、无法克服、无法预见的特征,主要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异常事件两种,对于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实践当中仍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不可抗力应当以有关客观情况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综合判断……征收及拆迁行为系政府行为的属性,即有关征收及拆迁行为仍是由政府决定并付诸实施的强制行为,符合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不能归责于本案任何一方。”但笔者认可不宜将“由政府决定并付诸实施的强制行为”一概认定为不可抗力,若行政行为系针对社会一般公众作出,如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认定为政府政策的变化,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如果仅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拘束力则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否则会造成对不可抗力制度的滥用。
No.2
承租人救济途径
现行法律将承租人排除在征收补偿的范围以外,但并不意味着征收过程中的承租人利益就处于真空地带,结合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及各地的规章制度可见,承租人的利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等方式仍可得到较好的维护。
如在案号为(2020)最高法行再 110 号的某茶馆诉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载明:“开平市政府曾与厉某协商解决相关独立于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事宜,已经明知承租人厉某在被征收房屋上具有不可忽略的添附并且依法经营某茶馆,也明知厉某在本次征收补偿中存在着独立于房屋所有权人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享有的添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重大补偿利益。但是,开平市政府在与厉某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后,径行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该安置补偿协议也未约定有关某茶馆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等的补偿,其后又未就上述补偿问题另行对某茶馆作出补偿决定,明显存在侵犯某茶馆补偿利益的可能性。在开平市政府既未通过补偿决定也未通过安置补偿协议解决某茶馆独立的补偿利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某茶馆不具有直接向征收人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而认定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审法院以某茶馆未通过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机构提出相关的补偿要求等为由,分别驳回某茶馆的起诉、上诉,属于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纠正。”同样在参考案例绵阳高新区某某饭店诉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石某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田某某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中,法院同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具有原告资格。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当认为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故绵阳高新区某某饭店与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也即只要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仍有形成附合物的利益问题,其就与房屋的拆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原告临清友好医院与被告赵明臣、汪武梅等、第三人临清市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租赁协议书》系原告与被告汪武梅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由于国家征用,原告已实际搬出,双方的租赁合同已实际解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虽然是房屋所有权人即本案三被告,但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原告亦对被征收房屋享有相关权益,有权依据其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取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项。可见,即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关于承租人权利的规定,但实践中法院仍会全部或部分支持承租人关于损失赔偿的诉求。
如前所述,站在承租人立场,如承租房屋拆迁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和出租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确认自己在补偿方案中的占比或具体数额,确定占比后要求行政机关直接补偿给自身,若行政机关无法直接将补偿支付给承租人或已经支付给出租人的,则承租人可以再以出租人为被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若行政诉讼不予受理、败诉或未能确定份额,则可以出租人违约为由主张违约金及损害赔偿费用。
No.3
承租人具体可获得那些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同理,若被征收房屋中,承租人有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当有针对装饰装修物的补偿;因房屋征收拆迁,承租人需要将设备、货物等物品搬离原租赁房屋,这必然会产生搬迁费用;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因房屋征收拆迁,经营中断或终止,必然也会遭受停产停业损失。此外,还有承租人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剩余租期的可得利益损失等等。
01
装修损失补偿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往往会进行装修,以满足经营需要。房屋征收拆迁时,装修物的残值应当得到补偿。具体装修损失补偿需要考虑装修残值和使用年限等因素,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装修损失的处理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如前所述,按照现有法院判决,承租房屋被征收属于不可抗力,故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由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法单独鉴定价值或损失,故具体承担数额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
02
搬迁费用补偿
征收行为导致承租人须将涉案房屋内用于经营的相关设施、设备等进行转移,并因此产生搬家费用。具体支付标准应当按照各地政策规定执行,如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若当地政策没有规定,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搬家费用原则上已经包含在政府拆迁补偿范围内,若有实际搬迁费用的,按照实际搬迁费用计算,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搬迁费用的,则按照政府补偿方案中载明的金额补偿。
0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
若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金额通常根据经营规模、利润水平等因素确定。承租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损失。
No.4
法律建议
1签订租赁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约定房屋征收拆迁时的补偿方式和金额。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征收拆迁时,承租人可以获得搬迁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修损失补偿等。
2约定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房屋征收拆迁时的注意事项
保留相关证据。承租人应当保留与房屋征收拆迁相关的证据,如租赁合同、装修合同、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承租人的实际损失,为后续的维权提供依据。
积极与出租人和征收部门沟通。承租人应当积极与出租人和征收部门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关注征收程序和政策。承租人应当关注房屋征收的程序和政策,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征收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于承租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权益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承租人自身在合同签订及征收迁拆过程中需要注意,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也应关注到承租人这一特殊的与征收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群体,未来能否实现分类评估价值、分别补偿、赋予承租人立法上明确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仍有完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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