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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离婚起诉几次才能离?
发布时间:2023-06-06 09:30:00     作者:孙帅   分享到:

近日笔者有朋友在咨询有关离婚事宜,人到中年,周围有好多人开始对自己的伴侣表现出或多或少的不耐烦或者是有些厌倦,有一部分已经走上了去法院诉讼离婚的道路,但是去法院离婚却会遇到一个很麻烦的问题就是往往在诉讼了很多次以后法院仍然不会判决离婚,这个原因在哪呢?今天笔者和大家一起探讨下有关离婚过程中双方未协商一致导致离婚诉讼久拖不决甚至无法离婚的问题。

有关离婚的方式首先要谈的是在我国究竟有哪些可以离婚的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离婚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指导模式,即离婚双方当事人去民政局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签署离婚协议,同时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模式是诉讼模式,即通过诉讼的方式达成离婚,领取离婚判决书,两种模式可以选择适用,但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第二种模式,原因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往往很难协商一致从而最终达成协议,大都需要法律的介入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是第二种模式也有个弊端就是关于诉讼时间和离婚条件法律有明确的要求,往往婚姻案件由于各个法官的认知不同,判决结果可能会不一致,首当其冲的便是婚姻案件当事人有的需要诉讼一次就可以拿到离婚判决,有的却需要二至三次甚至更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呢,今天就和大家分析下,出现判决差异的主要原因。

我们先来看下在我国有关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主要是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知除了法律明确列明的五种情形以外,最重要的其实是最后的兜底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大多数的离婚案件往往并不能直接套用上述列明的情形,而是包含了很多特殊复杂的情形,其实最早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颁布了一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里面涵盖了13种情形及相应的兜底条款“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由此可知判决离婚的核心是感情确已破裂,但往往这种标准又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无法准确判断出是否破裂,这就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具体问题判断。我们查询大量的案例发现,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并最终判决支持离婚的案例中,对待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上,实际上还是结合了上述法条中有关情形综合判断的,比如是否存在婚内出轨,是否存在殴打及虐待,是否分居以及有其他恶习屡教不改的,但同时也有部分案例中出现了诸如离家出走,宣告失踪等非法定因素。只要没有以上情形的,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婚案件基本不会判离。

综上可知:离婚案件不能简单的以起诉次数作为衡量的标准,而是要综合判断是否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对于第一次判决不离的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围绕法定情形进行举证,而不是简单地通过不断地诉讼达到离婚目的,法院判决更看重实质而不是诉讼次数的简单叠加,最后也希望大家珍惜婚姻,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