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李某从亲戚刘某处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2022年刘某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向刘某偿还借款本息。诉讼期间刘某得知李某与王某已协议离婚,李某与王某于2017年结婚、2021年离婚,离婚时协定2020年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雁南飞小区房屋归王某所有。刘某为保障债权实现,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的约定内容。
近年来,债务人通过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利实现的情况并不少有。债权人为保障债权实现可以通过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该部分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此即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本文将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从以下几个角度简述债权人如何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内容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二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三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标的物权属。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债权人享有确定的合法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是享有债权内容确定且合法有效的债权。司法实践中,对于合法、确定的债权应当以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存在以及内容没有异议,或者该债权是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效裁判后确定的债权。倘若债务人对债务是否存在,如何产生或债的内容有争议,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只能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查明并确认债权后方可行使。本案中,债权人刘某已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该判决确认刘某对李某享有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或财产权益的行为; 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人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非债务人一方所有,且非债务人一方无需支付对价。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为2017年至2021年,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雁南飞小区房屋一套,登记在王某名下。2021年李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未约定李某取得相应对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此案涉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李某在明知还款期限届至又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让渡给王某且不获取任何对价的约定,具有无偿转让的性质,债务人李某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即对债权人产生了损害。 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是否使其责任财产减少并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权人无需对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进行举证,也无需证明债务人无偿转让或放弃债权的行为与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人做出了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益的行为,且债权人没有获得与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值相当的债权受偿额度。本案中,债务人明知负有还款义务,将财产无偿转让给王某后其财产将不足以清偿刘某的债权,仍实施该行为致使刘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刘某的权利。 所以,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后,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一方所有,又无力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偿转让财产的约定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超过合理的期限,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期限不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属于除斥期间,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做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之日起尽快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只有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才能产生撤销之法律效果。本案中,笔者在刘某与刘某的借贷之诉中得知王某与李某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内容后,即着手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一是考虑到除斥期间,二是如果王某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将更加艰难。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标的物权属 实务中,债务人的相对人通常会提出案涉财产权属问题,以债权人要求撤销的财产不是债务人的财产来抗辩,但是债权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益等减损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使得债务人的财产恢复至转让前的状态,至于财产标的物归属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无关。如果相对人认为财产标的物权属归自己所有,与债务人无关,可以在债权人申请执行时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等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主流观点。本案中,王某提供了首付款的支付记录,用以证明案涉房产的首付款、房贷还款均来自于其婚前财产,不属于与李某的共同财产。笔者代理意见提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旨在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至转让前的状态,至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李某的财产、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等问题,与本案无关。案涉房产的权属问题,可在债权人刘某申请执行后由执行机关另行判断,如果案涉房产确属王某所有,王某可以在执行阶段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等途径进行解决,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应当仅限于返还标的物或使标的物的权属恢复至转让前的状态,对于该标的物的真实权利归属,不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争议焦点。”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提出的代理意见。 结合近年法院的裁判案例和本案的办理情况可见,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如该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援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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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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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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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