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某为帮他人办理公租房,经人介绍与B某相识,双方约定由A某将委托人资料及办理费交给B某,由B某联系、办理公租房申请事宜。A某先后委托B某办理149人,通过支付宝向B某转账1228100元。B某是做猕猴桃生意,并无办理公租房事宜的资质,其收到委托人资料及费用后,替委托人办理公租房资格事宜。后A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某返还费用1228100元;2.判令B某支付损失利息4491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A某与B某口头约定由B某为A某提供的人员联系办理公租房事宜,B某收取一定费用,双方建立居间关系。因公租房的申请应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审批事项也均由行政机关受理,且资格审核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个人没有办理公租房申请审批的资质,故居间服务的合同约定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无效。A某因办理公租房事宜向B某转款共计1228100元,B某对此予以认可,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A某主张B某返还12281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因A某、B某均明知公租房事宜应由符合资格的人通过正常程序和渠道申请,但仍约定由B某收费替委托人联系办理相关申请,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A某主张B某支付损失利息4491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公租房代办产生的纠纷,近年来,随着公租房政策的出台及落地,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租房代办公司、个人等,通过收取代办费、咨询费的方式,以明示、暗示等方式向当事人承诺可以申请公租房。因此,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公租房代办纠纷。 一、关于公租房 公租房,全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中等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二、关于公租房代办合同的性质 1、委托合同。经检索《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涉及公租房代办案件纠纷,人民法院大多将合同性质定义为委托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和前提。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宜;而受托人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受托事务的自信,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2、居间合同。部分法院将公租房代办合同性质定义为居间合同,认为受托人一方向委托人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法律未明确规定该种合同类型。 三、公租房代办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无论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还是居间合同,在涉及合同效力认定时,法院主流审判意见为:公租房是国家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一方花钱委托另一方办理公租房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公租房管理秩序,侵害了国家关于公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公租房代办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受托人应返还委托人代办费,如委托人拟通过诉讼要求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或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能以双方均存在过错为由,恐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公租房的申请审批程序为社区受理,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公示,且在受理公租房资格审核业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人均应按照政策规定的正常程序和渠道申请公租房,所有收费代办均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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