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博硕要闻
博硕视点丨离婚纠纷中的“人”与“物”划分之实务
发布时间:2025-09-26     作者:刘英宝   分享到:

目前,离婚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此种方式更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分割达成合意作出约定。另一种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即由国家公权力介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分割作出判决。

图片

一、协议离婚

图片
微信图片_2025-09-26_161320_566.jpg
图片

离婚双方当事人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资料亲自共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初始登记。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出具相应的离婚回执单,待30天的冷静期结束后,离婚双方当事人再次前往该民政部门,确定办理离婚手续申领离婚证,工作人员在确定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后出具离婚证。

注意,1、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2、部分地区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前线上预约,建议提前与民政部门沟通咨询。3、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撤回登记,前期办理不发生法律效果。撤回后再次申请的,流程重新开始起算。4、离婚登记全国通办,离婚双方在申请离婚时,可以向任意一个有职权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但是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环节和离婚申请必须是同一个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图片

二、诉讼离婚

图片

Marriage

图片

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事宜,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会采取诉讼离婚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法律关系。

1、原、被告双方确认:婚姻双方当事人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案件当事人,由要求离婚一方作为原告,另一方作为被告。

2、管辖法院(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采取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某个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的级别管辖在基层人民法院,地域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较特殊情况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前提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但是就“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举证难度。笔者前期代理一起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选择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起诉,但是过程中无法对“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进行充分证明,后被移送。故为保险,一般直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首先是离婚,其次是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最后是诉讼费的承担。

离婚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注意:1、现役军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男方离婚限制情形: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或者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除外。3、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法院会先行进行调解,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Marriage

图片

微信图片_2025-09-26_161334_876.jpg

微信图片_2025-09-26_161339_959.jpg

图片

三、“人”的划分

图片

离婚诉讼中“人”的划分主要是指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由男方进行抚养还是由女方进行抚养。

1、抚养权: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2、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3、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案例检索:

(2024)陕0113民初10229号案件判决支付孩子抚养费66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2024)陕0113民初21418号案件判决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18岁止。

图片

四、“物”的划分

图片

“物”的划分即指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了解如何分割,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又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中车辆、存款等争议较小,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聚焦于重资产,即房屋如何进行划分或者处置。我们只讨论常见情形。

婚前:

(1)一人出资登记自己名下,婚前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项以及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未偿贷款为产权方的个人债务。

(2)两人出资登记两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配。

(3)两人出资登记一人名下:如在同居期间,按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婚后:

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已支付全款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已支付全部首付款的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房屋尚未偿还部分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图片

五、谈谈关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哪个时间更快的问题

协议离婚需要前往民政部门两次,其中间隔冷静期30天,30天内无特殊情况即可办理离婚,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一般一审审限六个月,需在人民法院经历立案、分配法官、开庭等环节,具体审判时间要根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