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博硕要闻
博硕视点丨收费权、收益权、收费收益权、应收账款到底是啥? 它们都能质押吗?一文讲清!
发布时间:2025-09-25     作者:杨晶、王震   分享到:

引言

Introduction


在融资、投行、项目开发或者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高频词”——收费权、收益权、收费收益权、应收账款……

这些概念乍一听都挺高大上,但很多朋友可能心里犯嘀咕:这些权利到底有什么区别?是不是都能用来融资或质押?实践中需要注意什么?

本文就采用“一句话概括+实践注意事项”的形式,把关键点讲清楚。

一、 先搞清楚这几个“权利”定义


注1: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对收费权、收益权、收费收益权、这3个概念进行明确、量化、标准化的解释;对于应收账款的定义作出时间较早,也已与实践产生较大差异。因此,基于大量资料检索,结合判例和实践做法,以下概念的界定均为作者本人观点。

注2:本文所说的收费权、收益权、收费收益权和应收账款,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第二节权利质权,这一节中的权利。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可以出质的权利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 收费权 ≈ 基于某种特许的收费资格,并不直接指货币



一句话解释:收费权其实就是“我有资格收这个货币”,比如高速路公司能有资格收通行费,但这个资格是政府授予的。

它一般是通过特许经营或行政许可实现,比如:

  • 高速公路通行费

  • 城市垃圾处理费

  • 停车费、供水费、燃气费

⚠️ 注意:收费权这一底层权利本身的质押需经行政机关批准或依照特定规则审批。除此之外,不可随意转让、质押或拍卖流转,因为它不是市场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资格”。不能脱离行政许可/特许授权而独立存在。

在实践融资中,经常会把基于底层权利“未来能收到的通行费”包装成收费收益权或收益权来操作,这是“变通做法”。


微信图片_2025-09-25_111733_204.jpg


2. 收益权 ≈ 基于某种投资的分红&收益,并不必然要求拥有资产本身



一句话解释:你不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也不参与经营决策,但你有资格分收益,比如:

  • 股东分红权

  • 基金信托受益权

  • 项目投资收益权

这种权利可以质押,也可以转让,而且越来越多地被用在资产证券化、股权激励、业绩对赌等场景中。


3. 收费收益权 = 收费权 + 收益权的“二合一”



这是融资实践中最常用的变通做法:

比如某市政公司获得了垃圾处理收费权,它未来每年能稳定收几千万处理费。虽然收费权不能质押,但它可以把未来这笔稳定收入“打包”成收费收益权,用来质押融资或发行资产证券。

收费收益权可以转让、可以质押,因为它是一种未来可预期的、类收益型权利。


微信图片_2025-09-25_111848_236.jpg

4. 应收账款=数额基本确定的收款债权



一句话解释:有两种情形:a.对于已经确定无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债权;b.基于以往实践预计将来会产生的债权,比如:

a. 我已经交付了货、客户确认收货、我也开了发票,只等客户付款;

b. 租户已经持续租了我房子10年,约定租户每年初支付下一年房租,均如期履行;并且续签了10年的租赁合同,对于将来3/5/10年房屋的租金;

应收账款是“最常见”的可质押资产之一,明确、有凭证、金额确定,很多中小企业都靠它融资。


二、它们在“权利质押融资”里怎么操作?有啥坑?


微信图片_2025-09-25_111852_902.jpg


实务重点小贴士

应收账款质押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只有登记后才有效,如果没登记,就算你签了合同,也没法对抗后来的“善意第三人”。

收益权/收费收益权质押要点:

也是需要书面合同+登记的(比如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里登记),否则质押效力可能不成立。

特别注意“名不正言不顺”问题:

收费权不能转让,但“未来收费形成的收益”可以打包操作。实务中常见的坑就是表面叫“收费权质押”,其实要看你操作的是不是“收益权”或“收费收益权”。


三、律师实务建议



1.要分清“资格类权利”和“财产权利”

对如收费权这种资格类权利设立质押的,要特别注意合规风险。

2.权利质权质押要有书面合同

无书面质押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质权未设立。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形式及内容】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3.质押登记千万别忽视

尤其是应收账款,不登记就是“白质押”,一点法律效力都没有。

4.提前梳理底层资产权属链条

质押、证券化之前,要搞清楚收益权是不是明确归属于出质人,别到时候变成“无权处分”。

5.项目文件表述要精准

避免概念模糊导致混淆收费权和收益权,特别是在PPP、城投类项目里,术语模糊容易带来合规隐患。


写在最后

End


收费权、收益权、应收账款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权利,其实早已成了金融市场里最重要的资产类型之一。搞清楚它们的法律属性,学会合规操作质押和融资,不仅能让交易更安全,也能让融资更高效。

如您在融资设计、质押安排、资产证券化等方面有需求,欢迎与我们律所、团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