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那么,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中,出现劳动者个人因私向用人单位借款后逾期未还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在上述情形中,个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及借款两种法律关系,分别受劳动法律法规及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给付劳动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对价;对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言,债权债务双方可就还款时间、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两种法律关系不得直接相互抵销。 故当劳动者逾期未归还借款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知情或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工资中擅自抵扣的,可能面临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等一系列风险,引发管理及法律的相应问题。(参考案例:(2019)粤01民终11554号) 【案例链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确认,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借支款项情形。故用人单位称,未支付部分工资为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劳动者后,在工资中扣除的借款。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已知悉且认可该抵扣要求,故对于用人单位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那么,用人单位在发生该情形时,除提起诉讼外,如何在事先采取合理措施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针对该情形进行分析拟提供实务解决思路。 一、扣除需在内部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故,笔者认为,在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工资抵扣借款作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下的还款方式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个人逾期未还的借款,也并非克扣劳动者工资,符合上述补充规定第三条第(2)(3)款能够扣减工资之情形。即,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该事宜的处理方法,如“劳动者个人向公司借款逾期未还的,公司可从借款人个人工资薪酬中扣回”等相应条款。 二、在处理上述事宜时的实务提示及建议 1.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即便公司在符合合同设计、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扣减欠款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仍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借款应当履行特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借款,属于“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直接交易”的行为,应当履行报告及决议等特定程序。 3.该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该条款虽不涉及全体劳动者,但当劳动者存在借款未还时,存在劳动报酬发放数额被修改之可能,笔者建议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建议,并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结语 综上,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借款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事先约定、积极协商等多重方式,关注借款人身份、性质、用途、还款能力等多种因素,并及时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相应条款,明确借款用途、还款期限、方式及责任承担等细节,合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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