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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Q&A丨第十期: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3-02-15     作者:赵蓓   分享到: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若超过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则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自然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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