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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浅谈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独立评价——以一起涉嫌诈骗罪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6-01-12 09:45:04     作者:黄文宣、席飞翔   分享到:

引言

Introduction

在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交织的司法场景中(如金融借贷、商事合同纠纷涉诈骗、非法集资等),“先刑后民”曾是主流处理模式。但随着案件复杂度提升,该模式暴露出权益保护滞后(民事救济因刑事程序停滞而延迟)、程序效率损耗(刑事侦查周期长导致民事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本文以一起保证合同纠纷叠加诈骗罪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独立评价”的适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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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模式的内涵与依据

“先刑后民”指民事案件审理中,若发现刑事犯罪嫌疑,应暂停民事程序,优先处理刑事犯罪,其核心逻辑在于“刑事犯罪的认定可能直接否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如诈骗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更为强调公权力对犯罪打击的优先性。

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刑民并行,独立评价”的理论创新

“刑民并行,独立评价”指民事与刑事程序同时推进,各自依据民、刑法律独立判断责任,突破“刑事优先”的惯性,强调民刑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在这一理论模式下,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与刑罚犯罪行为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从功能主义视角看:刑事责任以“惩罚犯罪”为核心,民事责任以“救济权益”为目标,二者功能是相互分离的。

这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参考《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实务案例拆解


1.案件全貌

2021,A与B签订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C为B的连带保证人。款项到期后,B向A出具《承诺函》约定新的还款期并签字,C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捺印。第二次到期后,B仍未向A还款,A遂向当地公安以B涉嫌诈骗为由报案,并向法院起诉连带保证人C。


2.本案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应适用“先刑后民”,暂停民事审理,优先处理刑事犯罪。

如本案适用“先刑后民”的方式,暂停民事审理而优先处理刑事犯罪,对债权人A而言将面临一定的个人风险而言,若A等待刑事判决,债务人B届时很可能已无清偿能力(资金挪作他用),保证责任可能成为唯一救济途径,却因“先刑后民”被延迟,导致债权实现风险陡增。

从时间成本上考虑。诈骗案件取证复杂(需核查财务数据、资金流向等),刑事侦查可能耗时1~2年,民事案件中止后重启需重复举证、质证,整体效率低下。若刑事最终未认定诈骗(如B仅构成民事欺诈),民事程序已浪费大量时间,形成“程序空转”。

此外,即使B构成诈骗罪,A与C之间的保证合同仍可能有效。该刑事犯罪的成立无法直接推导出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的结论。

综上,就本案而言,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与出借人个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应采取“刑民并行,独立评价”的方式分案进行审理。

(2)本案采取“刑民并行,独立评价”模式的正当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及《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

首先,本案刑事案件当事人为B、民事诉讼当事人为C,B的诈骗行为(刑事)与C的保证行为(民事)是两个独立行为:前者是“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后者是“基于保证合同的担保行为”,二者虽有牵连,但主体、过错、法律后果不同(B为犯罪主体,C为担保主体),这也意味着不存在民事诉讼被刑事诉讼吸收的问题。

其次,刑诉所涉及的追偿和退赔无法解决民诉的保证责任问题,因此民诉与刑诉的分案审理是有必要的。

从证明标准看,刑事犯罪需要以“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B的诈骗故意,而C的民事担保行为仅需依据“高度盖然性”判断C签订保证合同时是否善意。二者证明标准不同。

因此,本案采取“刑民并行,独立评价”具备其正当性。

(3)若采用“刑民并行,独立评价”模式,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①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2条、13条,《民法典》第144条、146条、153条、154条审查案涉《借款合同》效力。具体到本案当事人,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而不应直接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其次,B的单方诈骗行为不影响与A形成的双方行为,B涉嫌构成诈骗罪并不影响民事合同义务的履行,亦排除了“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情形。

再次,从民法角度,B的单方诈骗行为应属“合同欺诈”,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撤销,选择权应在债权人A,在A未选择撤销、变更的情形下,合同应当继续有效。

因此,案涉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②关于保证合同效力问题

首先,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为保证合同提供了效力基础。

其次,从形式要件看,本案中保证人C在借条保证人处亦进行签字捺印,满足保证合同的形式要求。

最后,审查保证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本案不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超出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形。

因此,案涉保证合同有效。


3.本案结果

这场A 历时四年的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起初,因 B 涉嫌诈骗罪且罪与非罪存疑,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审理,这是笔者与 A 面临的首个阻碍。案件恢复审理后,一审法院依 “先刑后民” 的处理模式驳回 A 的起诉,这又是一重阻碍。

为维护 A 的合法权益,笔者与 A 历经多重努力,终于推动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指令其重新审理。重审开庭前,笔者与 A 做足准备,在庭审中充分阐明本案应适用 “刑民并行、独立评价” 审理模式的法律依据,该主张得到主审法官认可。最终,重审一审判决 A 胜诉,判令保证人 C 向 A 偿还本金 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此后,C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2025年的终审判决终为这场维权之路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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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法条内涵拆解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其第128条重点列举了五种“刑民并行”的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学理上,基于事实的民刑交叉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同一事实”(如侵权与犯罪行为竞合)的竞合型民刑交叉;二是基于“不同事实”但有牵连(涉及行为主体、对象等多因素交叉)的牵连型民刑交叉。按此分类,则《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列举的五种情形应均属牵连型民刑交叉,具体如下:


第一种即本文涉及的类型:在第三人担保的借贷中,借款人涉罪不涉及担保关系,因法律关系不同,非“同一事实”,因此应当分案受理。


第二种和第三种类似: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订约涉罪时,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第504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救济程序上分析,刑民被告不同(刑为行为人,民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种情况下,刑事程序中的受害人基于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非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民刑交叉,因此,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受理、分别审理。


第四种,侵权人涉罪,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因法律关系(侵权与保险)及被告(侵权人与保险人)均不相同,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程序等并不能解决民事赔偿争议,保险人的民事责任并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一体解决,因此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受理和审理。


第五种情形属于兜底规定,阐明分案审理的审核重点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与刑事被告是否同一。


结论


5.1模式选择的核心判断标准

法律关系关联性: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是否基于同一事实(如本案属“关联事实”但可分,应并行;若系“同一事实”,如保证人参与诈骗,则需适用先刑后民)。

权益紧迫性:民事权益(如银行债权)是否具有即时救济需求(若等待刑事程序将导致不可挽回损失,优先民事)。

证据独立性:民事要件(如保证合同效力)能否通过民事证据规则独立证明(无需依赖刑事结论,即可判断时,优先并行)。


5.2实务建议

律师在实务中应摒弃“先刑后民”惯性,以法律关系关联性、权益紧迫性及证据独立性为判断依据,通过类案检索(《九民会议纪要》后案例)、要件拆分(民刑构成要件独立分析)完善诉讼策略。



结语

End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需在“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独立评价”之间精准把握平衡。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要根据案件具体特质灵活适配:若涉及同一事实,优先等待刑事程序厘清;若属牵连事实且彼此可分,则可并行开展救济。正如本文所呈现的,以实务案例为依托,结合《九民会议纪要》精神,以法律关系的关联性、权益救济的紧迫性、证据的独立性为判断标尺,既能通过刑事程序有效打击犯罪,又能借助民事程序及时救济权益,最终维持公权与私权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