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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是“职务侵占”还是“侵占”?——个体工商户营业款被侵占的实务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6-01-08 11:11:19     作者:刘蕾   分享到:

引言

作为职场打工人,日常工作中常常有机会接触公司财物和各类资源,稍有疏忽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年来,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发案率持续攀升,已成为职场人士极易面临的刑事风险之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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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于2022年3月至11月在某市某民宿酒店就职,担任财务和出纳期间,其丈夫李某某以各种理由向其索要钱财,后张某某不堪其扰,发现酒店财务管理松散、经费支出核查不严的问题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公司账户挪用资金15万余元,从公司保险柜取现7万余元,又将公司取暖费及备用金4万余元,共计27万余元全部据为己有,张某某将小部分资金用于其日常消费,大部分资金转给其丈夫李某某使用。期间,张某某催促李某某尽快将财物归还,李某某均以口头表示同意,但始终未予归还。后张某某自行向公司归还1万余元。经查,其行为共造成公司财产损失26万余元。后酒店老板发现该情况,多次要求张某某及李某某归还挪用的款项,二人均以没有偿还能力拒不归还,该民宿老板索要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

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民宿酒店系个体工商户,遂作出撤案决定,该民宿老板以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及李某某均构成侵占罪,故以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后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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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关于张某某和李某某涉及的罪名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受理该案后,起先以挪用资金罪对张某某

立案侦查,后却作出撤案决定,究其原因,就必须明确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及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5条,对于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于立案追诉。第77条,对于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

以上可以看出,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以及职务侵占罪虽然都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他们在法律定义、主体要求、侵犯对象和行为方式上有明显的区别。侵占罪适用于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回归到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以挪用资金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后,经调查发现,张某某就职的该民宿酒店系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因此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产的财产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故公安机关作出相关撤案决定。


(二)个体工商户雇员将代为保管的户主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代为保管物类型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该类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本案认定为侵占罪的理由就在于被告人常某某其行为的实质是将自己临时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实践中,能够就他人财物形成刑法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的情形很多,而不仅限于由于正式的保管合同所产生的代为保管关系。本案被告人常某某作为该民宿老板雇佣的财务和出纳在该民宿上班,其职责就在于保管民宿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物,双方已形成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其对该民宿的财产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但其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拒不退还,侵犯了个体工商户即该民宿老板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故应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刑法明确规定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须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故该民宿老板应自行收集证据,形成自诉材料,向法院提起自诉。


2

关于李某某构成共犯问题

在公安机关最初受理本案时,仅以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而未对李某某进行立案,为何法院最终以张某某和李某某均构成侵占罪予以判处?根据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在李某某以各种理由向其索要钱财时,便告知李某某该款项系其从就职的酒店挪用,而李某某在明知该钱款来源的情况下,仍要求张某某继续从酒店的账户中挪用钱财给其使用,该部分事实从二人的手机聊天记录中也能够予以证实,故李某某对于张某某侵占酒店财物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故其主观上也同样具有侵占罪的故意,而李某某客观上将收到的张某某侵占的财产予以使用、消费,且拒不退还,故其构成与张某某侵占罪的共犯,同样应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