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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简要操作路径
发布时间:2025-12-25 09:10:17     作者:李沛源   分享到:

引言

introduction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解散与清算作为企业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其合法性与规范性直接关系到股东、债权人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本文简要梳理了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清算方式、清算组工作内容、赔偿责任承担及注销登记流程等要点,为企业的合规退出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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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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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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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组工作内容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持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1)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1)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6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相关民事诉讼仍以公司名义进行。

(1)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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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过程中涉及赔偿承担

(债权人或股东代表诉讼)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2、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3、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5、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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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方式

1、简易注销。

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期限届满未有异议的,可以在20日内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承诺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2、强制注销。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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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nd

若在实际操作中,遇复杂情形或法律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审慎处理清算事务。唯有依法合规完成清算程序,方能避免后续法律纠纷,确保企业平稳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