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因加班引发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案件,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占比较大。用人单位遇到这类纠纷时,因为对员工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反驳举证不力,或风险防范意识欠缺,或在各个实务环节欠缺有效方案等原因,大概率会败诉。实际上,企业经常是支付了一定金额的加班工资,但因未做好风险防控,最终还需额外支付加班工资。笔者以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为基础,分析企业在加班工资争议中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为企业在应对加班工资争议时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案例简介 企业性质为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是固定金额X元/月+全勤奖X元,工时制度为不定时工时制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每月四天休假,法定节假日上班的,进行调休,春节加班,除调休外支付3倍工资加班工资。工资实际发放金额是高于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公司每月制作的工资表中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行业加班工资、店龄工资、季度福利、节假日补贴(实际系春节期间的3倍加班工资)项目,员工每月均领取个人工资条,但均未签字留痕,公司发放春节加班工资时仅有总经理签字的联系单予以确认。年末,公司根据岗位发放金额不同的年终奖。公司后厨五名员工在离职后均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延长工作时的加班工资共计数万元。一审中,公司提交《劳动合同》抗辩不定时工时制度项下,公司无需支付延长时加班工资。公司提交工资表抗辩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实际系岗位工资+行业加班工资,实际发放工资金额高于合同工资金额,春节加班工资已支付,公司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二审中,公司补充提交考勤表证明部分法定节假日员工正常休息。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因合同约定施行不定时工作制,且从劳动者工作性质考量,不定时工作制符合厨师的工作性质,虽然公司未提交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审批手续,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效力,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按照标准工时主张延长工作时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故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因工资表系公司编制,未经员工签字确认,对公司依据工资表主张已向劳动者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事实,不予采纳。根据公司的证据可知,公司保存有工资表,工资表依据考勤表核算,应认定公司亦保有上述期间的考勤表,依法确认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均加班,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万余元。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从工资发放情况看,员工春节当月的工资均明显高于其他月份的工资,亦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可以印证公司已支付春节加班工资的主张,故法院根据考勤表及公司主张的已支付春节加班工资的金额重新核算公司应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万余元。 一、防范措施建议 1、企业就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取得审批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包含两种,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出了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就超出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一般需按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八小时、四十小时,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工资构成及工作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加班工资标准,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物业、餐饮公司等行业因经营特点,确实存在员工工作时间不规律、难以安排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情况,建议企业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员工工作时间安排,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资构成及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构成,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项目,明确各部分金额及计算方式。例如,基本工资按月固定发放,加班工资根据实际加班时长单独核算或难以核算时以固定金额发放,确保工资构成符合法律规定且清晰透明。 3.企业日常管理合规化 企业应规范工资表及工作联系单等文件的管理流程,确保所有文件均由员工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至少两年以上,以备劳动监察或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或打卡机等设备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与员工核对考勤记录,要求员工对考勤记录签字确认,确保双方对加班时长无异议。此外,企业还应定期对日常管理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点,确保企业日常管理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结语 综上,企业防控加班工资争议风险的关键在于“制度先行”与“证据固化”。申请特殊工时制是重要的风险隔离手段,而将加班工资的计算与支付过程通过清晰的工资构成、规范的考勤记录和完善的签字确认流程形成完整证据链,则是企业在诉讼中抗辩的基石。将风险防控做在事前,让合规管理成为常态,企业方能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纠纷,实现劳动关系和谐与自身健康发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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