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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关于法院审理撤销商事仲裁裁决案件结果的实证分析研究——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五年287份裁定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5-12-03 15:42:53     作者:何旭旭   分享到: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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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遵循一裁终局原则。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有异议,仅享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两种法定救济途径。然而,法院裁定撤销商事仲裁裁决,须以符合相应法定条件为前提。

本文将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至2025年期间作出的287份裁定书结果为研究对象,同时结合其他地区法院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所援引的理由,对法院在撤销商事仲裁裁决案件中的裁判结果展开实证分析研究,以期为合同约定商事仲裁条款和代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提供具有实践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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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撤销仲裁裁决有关的规定内容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大数据分析


(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裁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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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Alpha-法律信息库;

数据检索条件:

地域:陕西省;

法院层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审判程序:一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时间:2021-2025年(近五年);

数据截止日期:2025年11月26日;

数据检索结果:按照上述检索条件,再剔除劳动案件、尚未公开裁判文书等无效案例数据后,共检索到有效数据287份裁定书作为本文研究的样本对象。

笔者对287份裁定书结果进行可视化分析,并以图表形式呈现,如下:


(1)各年份裁决结果情况

1.2021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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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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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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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4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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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5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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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型裁决结果情况


1.2021-2025年“驳回申请”结果案件数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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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2025年“准许撤回申请”结果案件数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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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2025年“按撤回申请处理”结果案件数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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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2025年“终结撤销程序”结果案件数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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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1-2025年“撤销裁决”结果案件数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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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全国各地法院公布的裁撤案件数量及比例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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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的答记者问上表示:在支持和监督仲裁发展方面,2024年,中国法院共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万件,同比增长11.7%,仲裁裁决撤销率不到2%,全年没有裁定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2025年8月8日,广东法院网发布了《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载明内容显示: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980件,同比增长10.9%,对仲裁裁决的支持率超过97%。

2025年7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通报2020-2024年上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情况,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发布会现场公布的信息显示:近五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616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分别是1448件、占比55.35%和791件、占比30.24%。司法审查结果呈现“两高两低”特点,即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率高(达93.5%)、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率高(达97.92%),撤销仲裁裁决率低(占0.1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率低(占4.92%)。

2025年5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成都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载明内容显示:2019年至2024年,成都中院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合计1315件,结案1076件。审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860件,其中驳回撤裁申请749件,占87.10%;按撤回申请处理的55件,占6.40%;准予撤回撤裁申请的共31件,占3.60%;终结程序(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共23件,占2.67%;不予受理的有2件,占0.23%。被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为0件。

2024年11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报告(2018-2023)》,载明内容显示:2018年至2023年,全省各中级法院共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合计2864件,结案2791件。从审查结果看,全省法院审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1953件。其中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的共40件,占全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2.05%。

2024年11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2023年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载明内容显示:2019年至2023年,苏州中院共新收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524件。其中,审结的198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46件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其余152件全部驳回申请。无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无指令重新仲裁案件。

202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载明内容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万余件。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08万余件,2023年,全国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552件,撤裁率5.11%,相较2022年5.28%的撤裁率基本持平;

2024年7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2019年—2023年)》,载明内容显示:2019年至2023年,江苏法院共新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454件,共审结撤裁类案件1621件,其中70件裁定撤销,撤裁率为4.3%。除2022年因审结一批系列案件,导致撤裁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外,其他各年份撤裁率均保持在5%以内。

2023年3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情况报告(2020-2022)》,载明内容显示:2020年至2022年,无锡中院新收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2件,其中2020年46件,2021年70件,2022年46件。从受理案件的类型占比来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占比最高,为60.49%。近三年,无锡中院共审结95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共有6件准予撤回申请,2件撤销仲裁裁决,其余87件均为驳回申请,撤裁率为2.08%。

2022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2021)》,载明内容显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结案2039件,经审查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共1699件,占比83.3%;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共17件,占比0.83%;当事人撤回申请或按撤回申请处理共305件,占比15%;裁定仲裁庭重新仲裁11件,占比0.54%;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共4件,占比0.196%,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共3件,占比0.147%。

2019年12月10日,北京四中院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报告》,根据该报告载明信息显示:北京四中院自专属管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来受理的案件,即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9月1日审查的647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裁定撤销裁决案件的数量为3件,所占比例为0.46%。

司法实践中法院裁撤的具体理由及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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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撤裁案件中的57个审理要点


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工作,主要围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明确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展开认定。其审查关注的核心问题及关键要点,具体涵盖如下内容:

(1)是否存在仲裁协议问题

1.是否达成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是否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3.是否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

4.是否存在已在仲裁过程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2)请求裁决的事项是否属于有权仲裁范围问题

5.申请仲裁裁决事项是否全部或部分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6.申请仲裁裁决事项是否属于法定可仲裁事项;

7.申请仲裁裁决事项是否属于仲裁规则规定可仲裁事项;

8.仲裁庭对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9.是否告知当事人仲裁规则;

10.是否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员名册;

11.仲裁员是否在送达的仲裁员名册内;

12.是否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13.是否通知当事人已更换仲裁员情况;

14.是否以当事人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组成仲裁庭;

15.是否以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16.仲裁庭是否违反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

17.仲裁员是否签署公证仲裁的声明书;

18.仲裁员是否曾经担任过该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19.已选定仲裁员是否参与庭审;

20仲裁员和记录人员是否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21.仲裁庭是否征询过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22.仲裁结果是否存在采信仲裁庭少数人意见;

23.仲裁庭评议意见与裁决结果是否一致;

24.裁决书内容是否包含仲裁请求、争议事实等法定全部要素内容;

25.仲裁庭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是否征得当事人同意;

26.仲裁庭是否审查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7.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是否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8.仲裁庭是否依法进行合议;

29.仲裁庭是否存在阻碍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仲裁;

30.是否存在仲裁程序应予中止而未中止的情形;

31.是否存在应当作出无管辖权决定而径行裁决驳回当事人申请情形;

32.是否存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进行公告送达情形;

33是否按照当事人约定送达仲裁文书;

34.是否有效送达仲裁文书;

35.是否依法审查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6.是否发现代理人授权书非当事人签字;

37是否依法审查和通知更换代理人申请;

38.对调取证据是否依法组织质证;

39.是否存在当事人未发表质证意见,而仲裁庭直接认定当事人对该证据无异议情形;

40.是否存在对逾期举证但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证据未予审查情形;

41.是否存在需要鉴定而未启动鉴定情形;

42.仲裁庭启动鉴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43.选定的鉴定机构是否合法;

44.是否存在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未回应,亦未对鉴定报告所依据材料质证情形;

45.是否存在鉴定报告出具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情形;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存在伪造问题;

46.伪造证据是否与仲裁参加基本事实认定有关;

47.是否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存在伪造事实;

(5)是否有一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

48.证据是否确实存在,并且被对方当事人所掌握;

49.证据是否足以影响仲裁庭的裁决结果;

50.申请撤销的一方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了申请;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是否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问题

51.是否存在刑事裁判已确认仲裁员在涉案仲裁过程中有受贿行为的情形;

52.是否存在经纪委调查认定仲裁庭未能严格依法独立公正裁决,构成程序违法的情形;

(7)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53.裁决结果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54.裁决结果是否违反社会善良风俗;

55.裁决结果是否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

56.裁决结果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

57.裁决结果是否损害国家公共安全秩序。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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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文研究,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在处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就审查程序而言,法院主要围绕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就认定结果而论,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占比极低。此特征,一方面反映了法院秉持监督之责,审慎审查仲裁裁决,尊重一裁终局性的理念;另一方面亦无可回避地映射出当前司法实务撤销商事仲裁裁决面临的撤销难度较大的现实性困境。基于此,当事人在选择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应结合仲裁制度特性、自身权利救济需求等因素进行审慎考量,谨慎将商事仲裁选定为争议纠纷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