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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执行回转制度的实务难点
发布时间:2025-12-01 14:27:26     作者:赵勇博、胡宇乔   分享到:

引言

笔者在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当事人咨询,这个案件有没有可能执行回转,万一回转了怎么办,发现很多人对执行回转的认识存在误区。因此,笔者通过整理有关法律规定及参考案例,就执行回转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及实务难点综合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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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执行回转的法律依据及构成要件

执行回转制度是指案件执行完毕后,因原来的执行依据被撤销,法院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原申请执行人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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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七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65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

从上述的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执行回转发生在案件执行完毕(或执行中,存在被执行人的某财产已经被执行完毕),另案再审程序作出的判决撤销(或变更)了原执行依据的内容,为了维护被执行人的权益,法官需要做出重新分配或恢复原状的裁定。因此执行回转的构成要件拆解为: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2)通过再审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3)新的再审判决内容同原执行依据不同;

(4)法院依据新的判决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



02

第二部分 执行回转的实务难点


一、特定标的物无法返还的处理原则

“原物已经被买家拆成零件了,法院还让我‘原物返还’,我能不能直接说‘赔点钱算了’?”

能,但得先过“三关”

1.原物确已灭失或严重毁损,确实无法交付;

2.双方对“折价数额”能谈拢;

3.谈不拢的,法院不会强行定价,而是裁定“终结回转程序”,让你另案起诉索赔。

注意:这里“终结”不是“驳回”,而是执行局将责任转移至审判庭,你仍需重新立案,案由一般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或“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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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66条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司法拍卖后买受人是否具有返还原物的责任

“房子都经过法院拍卖、过完户、我拿到不动产权证了,原判决突然被撤销,执行回转裁定为啥还找上门?我是善意第三人,也要把房子吐回去?”

关键看“拍卖程序是否合法+你是否善意取得”双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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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合法+你已善意取得:

根据某能源公司、某物流公司与某合伙企业、建行某支行、山东某金融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73号】1,裁判要旨中提及“执行回转程序中,由在原执行程序中取得执行财产、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承担执行回转程序中返还财产及孳息的义务,而排除已通过法院拍卖或与原申请执行人正常交易而取得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根据青岛东澳之星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海城农工商公司养鸡场返还原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371号】,再审法院查明部分提及“依照2003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中,已经非常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也就是说,司法拍卖的财产不能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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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程序本身有瑕疵:

比如评估价畸低、公告期不足、竞买人串标等,原被执行人可打“确认拍卖无效”之诉;一旦判决拍卖无效,物权视为自始未转移,你就不是“善意第三人”,回转裁定可以要求你返还;拒不返还的,法院强制执行。


三、执行回转后是重新立案还是恢复执行

“原案早就结案了,执行款也发完了。现在依据新判决要把钱退回去,我到底是写‘恢复执行申请书’,还是重新交一份‘执行申请书’?案号会不会变?”

应该“重新立案”,不能用“恢复执行”。理由如下:原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已被撤销或变更,旧案已丧失继续存在的基础,法院只能做“结案”处理;新的返还请求,是基于“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全新债权,属于另一个执行名义,应该单独立案。


四、执行回转后的孳息计算

“法院判我把钱退回去,还要加孳息。这‘孳息’是按活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还是双倍罚息算?从哪天起算、算到哪天止?”


1.实务中金钱利息只分“两档”:

(1)原物是“现金”——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LPR”算利息;

(2)原物是“非现金”但已变现——按“实际变现款”为基数,同样适用LPR;

(3)原物是“特定物”且未变现——只退原物,不加孳息,除非新判决特别写明“并支付占用费”。


2.起止日期:

(1)起算日:原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之日的次日;

(2)止算日:执行回转裁定“确定的返还义务履行期届满日”(通常给10天),届满仍未还的,后面那段再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双倍罚息继续加。


五、再审判决后与执行回转的程序衔接

“再审结果出来,原判决被‘维持’‘发回’‘部分改判’三种情况,哪种能立刻申请执行回转?哪种还得继续等?”

把三种结果当成“红绿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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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灯-再审维持原判:实质是“原执行依据继续有效”,压根不满足“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的法定要件,不能回转,只能按新的判决内容继续执行或继续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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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再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定书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但并未对原纠纷作出最终处理,尚缺“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以发回重审裁定书为依据,要求执行回转的,不予支持。

根据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回转案【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2执46号】2,裁判要旨部分“执行回转的条件应同时具备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新的执行依据为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要件,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对原纠纷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发回重审裁定书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但并未对原纠纷作出最终处理,因此以发回重审裁定书为依据,要求执行回转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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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再审部分改判: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新的执行依据内容扣除已执行的部分,对案件继续执行。

根据安徽某制冷公司与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2023)最高法执监491号】3,裁判要旨部分“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新的执行依据内容扣除已执行的部分,对案件继续执行”。


结语

综上所述,执行回转是“纠错+找补”的独立执行程序,文章结合法律规定与判例,梳理不同情况下的处理路径,整理出特定物返还、善意取得、立案方式、孳息计算、再审衔接等高频雷区,为实务操作提供实务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