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视点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博硕视点
博硕视点丨网络消费踩坑?这份权益保护指南请收好!
发布时间:2025-11-25 10:17:47     作者:权雄飞、刘若男   分享到:

引言


当下,网络消费以其便捷性已成为消费模式中的主流,但随之产生的新型消费陷阱层出不穷。很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本身有瑕疵抑或是其他情况,却常常面临商家的推诿甚至恶劣对待。本文旨在通过几种常见的“踩坑”情形,帮助消各位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39404858fb9115592d9c38f58e5260b1.jpg


一、商家以“已经标注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为由拒绝退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本案情】

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胡某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韩某在商品详情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韩某并未合理说明该手提包性质属于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未举证证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故该手提包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韩某拟定的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对胡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判决:韩某退还货款,同时胡某退还该手提包。

商家以“已经标注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为由拒绝退货,这一行为彻底排除了消费者的应有权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核心意义在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同时促进电商等线上购物模式健康发展。“七日无理由退货”对消费者而言是“保护伞”,对经营者而言则是“试金石”。我国法律设置“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网络购物虽然便利但却具备无法确认实物的缺点,“七日无理由退货”能够让消费者在实际体验商品后决定是否购买,降低购物风险、增强购物体验、提振消费信心。另一方面促使经营者更注重商品描述的真实性、品质把控及售后服务,让个别不法商家无所遁形、无法立足。当然,消费者自身也应合理运用这一规则,切勿为私利滥用。




二、商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如假一赔十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通过购物网站购买被告姜某网店的毛线700件,每件15元,共计10500元。被告在购物网站上明示:超柔软高档环保细线、亲肤型手编机织线羊毛线,假一赔十,商品毛线质量成分中澳羊毛绒80%,日本东华绒20%。原告收到货物后,提交检验所对毛线规格进行检测。检验结论显示毛线成分为羊毛63.2%,腈纶36.8%。据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货款10500元,按“假一赔十”约定赔偿10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检测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原告购买的商品并非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退回货款和按“假一赔十”约定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毛线款10500元,原告将所购毛线700件退还被告;被告按照“假一赔十”的约定给付原告赔偿金105000元。

“假一赔十”等承诺对于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会产生一定影响,但是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通常会拒绝履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标准的承诺,其本质系增强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促成双方交易的经营策略。经营者单方且自愿向不特定消费者群体作出该承诺,应受该意思表示的法律约束。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支付价款后,双方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即成立,“假一赔十”的承诺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自然对于经营者具备约束力。明确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有利于引导经营者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有效维护网络购物环境与交易秩序。


19b24deace2af584bfd61205c4ff0c1b.jpg




三、特价商品、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李女士在某电商平台“XX旗舰店”看到一款标注“限时特价”“清仓特卖”的连衣裙,售价仅为原价的30%。商家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李女士下单购买后,收到商品发现色差严重,且裙摆存在明显脱线问题。李女士随即联系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以“特价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李女士向平台投诉未果,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特价商品(涉案连衣裙)并非法定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商家以“特价”为由拒绝退货,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货退款,并承担退货运费。

在网络消费场景中,无论是浏览合同还是点击合同均依托互联网,而合同的格式文本往往嵌入商品展示页面内部,容易催生不公平的条款内容。

从消费者的缔约地位来看,这类合同一般由平台或经营者预先拟定 ,消费者若希望成功购买物品,就必须通过点击确认购买、支付相应款项的方式从而建立双方法律关系。反之,如果不接受例如注册环节的“用户协议”抑或是购物环节的“购物须知”“售后服务须知“退换货须知”,便无法推进交易。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选择空间被格式条款严格限制,这种“同意”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对条款的完全认同作出,而是碍于“不同意就无法进行网络购物”的程序规则被迫接受的格式条款。

从条款拟定方的行为逻辑来看,拟定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电商平台以及平台内通过商品详情页等设置格式条款的经营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利用其掌控格式条款内容的优势地位拟定利己却未必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

以特价商品与折扣商品为例,特价商品、折扣商品是指经营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如提升销量、清理库存等),采取降价方式促销的商品。只有在经营者明确标注特价商品属于因质量瑕疵而滞销的次品或处理品,且消费者在下单前通过经营者的告知已经了解商品问题并自愿接受的前提下,才可以不退不换。针对无质量瑕疵的特价商品,经营者不得以已告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等格式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质量“三包”责任,而应按销售正价商品的标准承担同样的退换货义务。




结语


四、在“踩坑”时,消费者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维权:


1

保留证据

对于商品本身而言,可以拍摄开箱过程和商品瑕疵。在商品真假鉴定方面,普通商品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推荐机构,奢侈品、高价品可优先选择司法认可机构,也可向品牌方申请,凭鉴定报告向商家主张权益。

对于购买过程而言,可以保存订单截图、商品详情页截图、支付凭证及聊天记录。如是直播(尤其是贵价商品),最为有利的方式是对不清楚的商品信息以弹幕、评论的方式进行提问,在得到主播的明确回复,对商品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了解后再下单,同时保存好录屏。当然,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申请调取直播回放视频。但是,部分平台提供的直播回放视频可能没有弹幕评论的内容。如果消费者能自行录屏,能同时显示弹幕评论的内容,对消费者更有利。


2

与商家协商

通过平台联系商家,明确说明问题并提出合理诉求,建议在平台内保留沟通记录。


3

申请平台介入

如果协商未果,可以使用平台内置的投诉工具向电商平台投诉,详细描述问题并上传证据,要求平台对该问题进行处理。


4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拨打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提交商家信息和问题详情,求助于官方调解。


5

提起诉讼

若以上途径无法解决问题,且涉及金额较大,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