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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法言丨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发布时间:2025-10-11 11:24:00     作者:李沛源   分享到:

引言

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农产品发票因其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是虚开的重灾区,另一方面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方向。下面我们以一起实务案例,通过税务稽查向刑事案件的转化,分析其中涉及的税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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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稽查局对某农场三年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违法事实如下:

      该农场累计向下游三个食品加工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97份(含数电发票),合计金额1500万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500万元。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货物交易资金异常、无生产能力的情况,将该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数电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并且税务处理决定书指出,该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单位若对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某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案件,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依据如下:

认定虚开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虚开发票有三种行为模式:(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案例情形因交易资金异常、无对应生产能力,税局认定其三年间为三个食品加工企业开具的97份发票(税额为0,价税合计共1500万元)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情形,为虚开发票行为。

稽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农场虚开发票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犯罪的具体罪名等在后文论述。该犯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犯罪行为,必须依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涉嫌虚开税额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涉发票的特殊之处在于为农产品销售发票,其虽为普通发票,但具有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功能。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根据上述规定,为9%或10%。故下游购方企业至少可以抵扣增值税15000000×9%=1350000元。因此,上述案例涉嫌虚开税额至少为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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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例中,因该农场无生产能力、资金流动异常,认定涉嫌虚开税额至少135万元。该案中涉及几个问题需提请各位注意:



一、根据财税字[1995]52号文等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故农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税额为0元。


二、本案中,该农场若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必须行政复议前置?

     我们可以参考(2021)粤行再3号行政裁定书判决观点,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系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出处理,不属于纳税争议。参考判例观点,因虚开发票相关争议提起行政诉讼,不必行政复议前置,可直接向有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案中,农场虚开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还是虚开发票罪?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的入罪标准分别规定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因涉案农产品发票具有抵扣税款功能,且涉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即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案情,该农场虚开税额至少135万元,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百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伍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当然,在律师辩护过程中,也应注意审查涉案发票是否均为无货虚开、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目的、下游企业抵扣税款情况、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金额、是否有退赃退赔行为、是否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等,尽量依法降低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争取缓刑机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取得涉案发票的食品企业应如何处理?

     需要区分下游食品企业是否为善意,如存在真实购销关系且对虚开行为不知情,进项税额转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依法追缴税款且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结语

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因农场本无生产能力,下游食品企业涉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虚开情况。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