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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工作侵权犯罪的企业合规构建
发布时间:2025-07-10 17:45:00     作者:刘文   分享到:

引言


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以案为鉴,笔者就工作侵权犯罪试做分析,以期合规,避免该风险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失。

关键词:工作 犯罪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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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系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管家,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李某利用值夜班期间进入业主潘某居住的公寓电梯层,盗窃其放置于此的茅台酒72瓶,销赃获利22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构成盗窃罪,并追缴李某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潘某。后经法院执行仍有18万元未执行到位。2023年10月潘某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门禁卡进行多次盗窃,某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疏于管理,导致李某多次实施盗窃,根据其责任,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潘某14万元。(案例索引:(2024)京03民终13481号)

二、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分析

(一)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

1、企业系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范围大于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雇用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值得探讨的是在劳务派遣期间,如果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实施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侵权责任司法解释一》”)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劳务派遣期间,对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实际进行使用并管理的是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显然有些“强人所难”,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实施侵权行为。

一般认为,行为人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从事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事项就是作为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当然也包括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行为人在非执行工作任务时实施的侵权行为,系行为人的个人行为,与用人单位无关,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犯罪。

不是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且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才依法构成犯罪。因此,案件在进入刑事诉讼后在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前,被侵权人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侵权人的损失未得到完全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已经足额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那么就不存在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况。用人单位不是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直接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只有当刑事判决执行终结后,对于被侵权人未能赔偿部分的差额,才能通过民事诉讼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通过刑事诉讼已经完成的退赔、追缴部分应当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进行扣减。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三)企业对工作人员存在监管过错。

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对自己聘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如果用人单位监管到位,将极大降低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正是由于用人单位用人失察,疏于管理,或者存在监管漏洞,工作人员才能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侵权甚至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因而,由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实施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在其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理。

三、企业合规构建

(一)明确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雇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所雇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其后如果工作职责有所调整,那么也应及时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以便工作人员发生侵权行为时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用人单位能够有据可依。此外,企业还应安排专业法律人员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普法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二)完善企业监督管理体系。

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建立岗位监督制度,对于重要岗位建议设立AB双岗,两人值岗相互监督。此外,定期轮岗也是一个有效监督的方法,在一定时期内由工作人员进行不同岗位之间的调换,这样员工不仅可以有效熟悉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加强工作之间协同,也能有效避免员工长期在某一岗位产生的监管盲区。

(三)设立补充保险。

随着《侵权责任司法解释一》的实施,这一经营风险已经迫在眉睫,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引起重视,在日常经营中通过一些监督管理措施虽能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但仍难免挂万漏一,还应积极探索设立保险,以转移该经营风险。

四、结论

《侵权责任司法解释一》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原本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一般侵权能够得到用人单位赔偿,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失却无法得到用人单位赔偿的问题,完善了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同时也加大了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在雇佣员工之初就应切实履行查人之责,进行必要的背调。此外,还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工作监督。如已发生工作人员工作侵权犯罪个案,务必通过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专业细致分析,给出专业意见,以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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