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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人防车位所有权与收益权浅析
发布时间:2024-04-10 14:30:00     作者:曾晓娟   分享到:

引言:

随着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日趋提高,城镇居民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伴随城市地价的不断攀升和国防建设的现实需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为缓解车多位少的矛盾、最大化发挥防空地下室作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所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绝大多数都作为车位使用,即人防车位。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建设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常态配建设施,转让和使用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也逐渐成为城镇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就导致日常矛盾和纠纷不断,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及小区物业等各方均期待运用法律来解决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文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实务中相关案例,就人防车位所有权、收益权等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人防车位以上权利的归属问题提供借鉴和参考。

No.1

人防车位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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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根据所处的位置可分为地面车位和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有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之分。产权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在构造上和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排他性使用。人防车位是地下人防工程的一部分,用于在战争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提供安全的避难所,在和平时期,这些车位也可以用于日常停车。

No.2

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归属

(一)现行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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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判例观点

《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实践中对于人防车位权属,既有认定归国家所有,也有归全体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的判决。

1.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商只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陈某卿与浙江苏泊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浙10民终430号

本院认为,人防车位系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已经规划核准,依法享有该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对使用权进行收益和处分。即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非战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人防车位享有一定的物权权能。

(2)高某与大连万科城置业有限公司、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7)辽02民终9819号

本院认为,《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1月25日向高楠出具的《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第1号)载明的内容,案涉车位所在的大连某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属于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万科城置业公司可优先租赁使用,且该公司已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用途为地下停车场。

(3)赖某生、胡某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2017)粤06民终12082号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涉案人防车位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平时由投资者佛山市顺德区哥顿房产有限公司使用、管理及收益。

2.人防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1)柏某海、汪某玲与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2014)盐民终字第01318号

 争议焦点一:关于案涉人防地下车位的权利性质及权利归属问题

〈1〉关于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及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被上诉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平面界址和空间界址,故被上诉人对本案所涉人防地下车位(在本部分指整个地下车位及其构筑物,下同)相对应的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关于建筑物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该人防地下车位是被上诉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属于其建造的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被上诉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对此享有所有权。

〈3〉关于《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影响物权权属。《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可见,人防工程既有为保障“战时”而单独、专门建筑的工程,也有战时可用、“平时”民用的建筑工程,且不同类人防工程的建筑主体不同,其权属也当然不同,但都要服从防空法的管理,而管理主体与权属主体并不等同。另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结合前述几条规定,可见这是对人防工程“平时”与“战时”的使用问题所作的规定,不是对权属问题的专门界定,相反,该条规定恰恰也说明民用建筑的人防工程应为“投资者”所有。

总之,被上诉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案涉人防地下车位享有除土地所有权之外的较为完整的物权,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不是对人防工程权属的专门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与矛盾,对案涉人防地下车位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的认定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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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陈某华与温州万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浙温民终字第1183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本案合同中关于车位、车库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民法典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合同中关于“设计上专属特定房屋的庭院(/绿地)露台(/屋顶平台),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No.3

本文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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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倾向于认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国家、收益权归属于投资者。除前述国家所有权说强调的理由外,我们认为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战备性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殊性质。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而修建的人防工程是国防设施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人防车位的归属与利用》中载明:“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该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投资者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人防车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将其作为投资者额合法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区防空地下室包括人防车位的产权应当属于国家。《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和管理、收益权是分离的,开发商投资建设了小区的人防工程,其人防车位的管理、收益权依法归开发商。

结语:

人防车位所有权问题,涉及人防车位这一特殊不动产的归属、利用和交易流转,也是现实中人防车位所有权争议案件产生的法律根源。人防车位同时具备公私设施双重属性所带来的天然矛盾性,相关立法的缺失模糊导致法律在该领域定纷止争的功能被削弱。对于这一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问题,确有必要在国家法律层面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在现实争议不断涌现、法律规定及各地政策又不相同的情况下,人防车位所有权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尤为明显。建议国家出台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履行法定义务自建配套的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及依法使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