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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餐饮快招的骗局套路与维权指南
发布时间:2025-09-05     作者:何旭旭、路婕   分享到:

前言

Fore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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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越来越多的连锁加盟餐饮品牌疯狂扩张,市场上打着“低投入、高回报”“生意爆满、月入几万”“餐饮小白、自助托管”等口号的一大批餐饮快招公司开始出现。大量创业者支付快招公司不菲加盟费,但终因选址、产品、定位、经营等各种原因,经营惨淡,最终血本无归。这些快招公司“何以行骗”,又如何“避坑防范”,本文将一一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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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片由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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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最高检发布了一则“茶芝兰加盟诈骗”典型案例,案情基本情况为:

2014年7月起,金某等人成立A公司从事餐饮招商加盟活动。2018年起,金某等人将A公司的网络中心等部门拆分成立29家关联公司,升级为A集团统一运营。金某等人在A集团不具备运营能力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自营或与王某某成立B公司等合作,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对外招商加盟。

招商过程中,A集团通过虚构20余个奶茶品牌影响力、虚构运营能力、提供虚假授权、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累计获得全国5800多名加盟商加盟,累计骗取加盟费4.4亿余元。

骗取加盟费后,A集团对加盟商的正当运营需求敷衍了事,导致大量加盟商经营失败,在产生加盟纠纷民事诉讼后,又通过转移资金的方式逃避退款义务,导致大量加盟费利益受损,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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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餐饮快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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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快招,是餐饮快速招商的简称,是一种以线上推广、加盟代理等为手段,以虚构品牌价值、虚假承诺扶持政策为引诱,短时间快速扩张、收割加盟商资金为核心目的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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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快招的“钓鱼—收割”流程揭秘

(一)前期“钓鱼”招商,引诱创业者进入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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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客

非法获取餐饮创业者在访问线上各大餐饮连锁品牌预留的联系电话,安排专人频繁电话联系,宣传介绍包装的餐饮开店项目,引诱餐饮创业者好奇了解上钩。

非法截留

通过山寨知名连锁品牌官网,诱导餐饮创业者将电话误打至快招公司,从而获得创业者信息。

冒充品牌

冒充知名品牌客户经理,以该知名品牌在当地已无加盟名额,诱导餐饮创业者了解虚构的知名连锁品牌的子品牌、其他联营品牌或餐饮创业者自己公司孵化品牌,从而掉入加盟陷阱。

虚假宣传

通过发布虚假排队生意爆满短视频引流,虚假包装打造“爆款”产品,隐瞒真实建店经营成本,虚构加盟店盈利数据、夸大品牌影响力;

邀请参观

在前期虚假介绍的前提下,为了让餐饮创业者相信并愿意支付加盟费,快招公司会邀请餐饮创业者到公司总部参观公司事先策划安排好的“排队爆火”的店铺或样板间店铺,让餐饮创业者有一种眼见为实的确信,从而更加信赖快招公司的套路。

心理施压

为了打消餐饮创业者顾虑,加快付钱节奏,快招公司会以最后名额、多人竞争、公司计划上市等话术,给前来考察的餐饮创业者形成心理暗示和压力,促使快速缴费加盟。

利益引诱

为了让餐饮创业者相信现在加盟的好处,一般快招公司会以最低优惠给餐饮创业者某区域代理资格,并许诺获取代理资格后即可再赚取后期该区域其他加盟商的加盟费分成;或承诺20个月销售额未达到一定数额,无偿退还加盟费的政策。

夸大承诺

为了打消餐饮创业小白的顾虑,快招公司还会作出上门选址、流量扶持、运营指导等政策福利承诺,进一步引诱餐饮创业小白上当。


(二)后期“收割“履约,迫使创业者陷入迷局

选址不当

快招公司成功收到加盟费后,为了快速进入下一步出售食材骗局环节,快招公司常常并不会仔细深入调研店面选址、商品选品,而是图省事,在短时间完成选址工作,最终因为盲目选址,造成客流量不足,生意惨淡。

发货限制

一旦选址完成后店面开业,快招公司为了尽可能卖出更多食材盈利,就会提出最低食材发货数量限制、搭售货物要求、指定供应链渠道,甚至仅发某一种类物料。如果餐饮创业者从其他渠道购买原材料,可能就违反双方之间关于进货要求的规定,快招公司迫使餐饮创业者违约在前,借机解除合同,免除自身后期扶持运营义务。如果餐饮创业者按要求进货,最终也会陷入生意不好、物料积压、成本增加的恶性循环,最终迫使餐饮创业者关门歇业。

简易扶持

快招公司为了不违反合同关于扶持义务约定,也会提供部分扶持服务,但常常仅会提供流量推广、运营指导等文字资料或线上指导扶持,这种不具有针对性的扶持行为,往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店内销售生意惨淡的情形,最终未能起到实质扶持效果。

无视沟通

在快招公司的一步一步地操作下,虽然餐饮创业者将店铺开起来了,但是由于选址不当、运营不善、成本投入过高等种种原因,店面销售额较低,处于长期亏损,餐饮创业者与快招公司进行沟通,寻求帮助时,快招公司或以当前生意普遍难做要求餐饮创业者继续坚持或以餐饮创业者自身经营水平不行,或以淡旺季周期,导致餐饮创业者常常无法熬过约定的退还加盟费最低经营时长限制,最终导致餐饮创业者不敢继续进货,快招公司不再理会餐饮创业者,最终闭店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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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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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加盟时,充分了解加盟品牌公司真实情况

在加盟付费前,餐饮创业者应主动深入了解加盟品牌公司在企业资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一是建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第三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仔细核查加盟品牌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权结构、历史行政处罚、司法诉讼及失信记录等关键信息。二是前往加盟品牌公司实地考察。创业者可自行、不定期地前往该加盟品牌公司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突击考察,以便了解其真实的日常运营状态,避免被刻意安排的场景所蒙蔽。三是要求加盟品牌公司依法就以下内容向自己进行披露说明:加盟费用、宣传推广费用等费用支出明细;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所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现有的该项目的加盟商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公司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公司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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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困难时,及时停止进货并退还已发货物

当餐饮创业者开店后发现明显存在选址失误、经营困难,并无实际继续经营必要,则需及时向快招公司或指定的供应链公司停止进货,并且要求快招公司收回已发货物,防止后期在解决退还加盟费过程中快招公司以货物损坏、货物超过最晚退回期限等理由拒绝退还食材物料部分费用,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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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违约时,及时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直接赋予加盟的餐饮创业者拥有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定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的权利。实践中在认定该“合理期间”时长及解除后退还的加盟费比例时,常常考量是否启动开店选择、是否开始正常经营、是否接收食材物流、是否参加操作培训、是否开始进行指导帮扶等内容因素,此时餐饮创业者要及时向快招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不再继续接收货物和扶持工作,争取更多退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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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沟通无果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司加盟资质问题

向商务部门投诉快招公司的特许经营资质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从事以收取加盟费形式的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商业特许经营资质。同时需要满足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等条件,否则将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若查询到该快招公司并无从事特许经营商业活动的资质或不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向商务部门投诉该公司的加盟资质问题。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快招公司的虚假宣传问题。针对快招公司冒充其他知名品牌、虚构“爆款”产品、夸大品牌区域影响力等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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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维权不畅时,委托专业人士早日启动诉讼程序

实践中,此类餐饮快招公司往往使用快速招商、快速收费、快速跑路的节奏进行行骗,为了更好挽回损失,建议餐饮创业者一旦发现被骗或快招公司服务失联,应当尽快寻找律师等专业人士,根据合同内容,整理固定加盟过程资料和证据,及时起诉立案,申请保全,避免快招公司因转移财产、注销公司等导致无法追回已有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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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天上不会掉馅饼,只有陷阱和幻影”,虽然快招公司的套路骗局五花八门,但是只要餐饮创业者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维,在加盟前注重现场实地考察,加盟时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条款,加盟后注重证据留痕,防范可能纠纷,就能一定程度有效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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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