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2月20日公布,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办法》对公司登记、备案、注册资本管理、信息公示、中介机构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律师,从专业角度深入解读该办法,有助于为企业和相关主体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和合规指引。
1、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出资的新规定
《办法》第六条在《公司法》基础上,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货币估价且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特别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按规定用其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且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需依法评估作价。
这一规定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实现了出资形式的多元化。在实践中,数据已成为部分企业的重要资产,如互联网企业积累的用户数据,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如热门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数字货币等,也具备经济价值和可转让性。允许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出资,能激发创业活力,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2、公司登记备案信息公示与管理的强化
(一)股东出资信息公示的及时性要求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且公司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这一规定强化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从公司内部角度,能以促进公司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避免出现出资不实、拖延出资等问题,促进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化,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从外部看,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了了解公司资产实力和股东出资情况的重要渠道,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合作伙伴等的信赖利益。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备案与董监高人员任职变动备案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在进行董事备案时需标明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一定年限等)的,公司应依法及时解除其职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日,并自解除职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这两项规定完善了公司治理相关的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备案要求,有助于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了解公司治理架构和监督机制的运行情况。而对董监高人员任职变动备案的规定,能及时反映公司管理层的变动情况,确保公司管理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公司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权与对恶意行为的规制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以往公司登记机关主要进行形式审查,难以发现和制止申请人的恶意行为,导致虚假登记、恶意逃避债务等现象时有发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此次赋予登记机关实质审查权,是对市场乱象的有力回应。例如,在“职业闭店人”现象中,一些人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方式,帮助原股东逃避债务,损害消费者和债权人利益。登记机关可依据该条款对这类恶意行为进行审查和规制。
4、股东特殊情形下公司注销登记的解决路径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
在以往的实务中,当公司股东出现死亡、注销或被撤销等情况时,常常会使公司注销登记陷入困境。因为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参与主体,其相关信息和权利义务与公司的注销程序紧密相关,一旦股东无法正常履行相关手续,公司的注销就可能停滞。而该条款的出台,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股东死亡的情况,其股权的合法继受主体,如继承人等,在依法继承股权后,就获得了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权利。这些继受主体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继承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注销决议上详细说明代为办理的原因、过程以及自身与原股东的关系等情况,确保注销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当股东是企业法人且被注销或撤销时,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则可以代为办理注销登记。投资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与该被注销或撤销股东关系的文件,如投资协议、股东名册等,以确认自己的代为办理资格。在办理过程中,同样要遵守 注销登记的各项规定,在注销决议中清晰阐述代为办理的相关情况。
5、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的调整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新《公司法》实施前的存量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作出了“3+5”的调整安排,《办法》沿袭了这一规定。即要求存量有限公司在3年内(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自2027年7月1日起算的5年内(2032年6月30日前)。对于存量股份公司则只有3年过渡期安排,要求于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实缴。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经履行一定的政府审批程序,可以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这一调整安排旨在解决以往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下出资期限长、出资金额过大等问题,促使公司资本更加充实,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市场信用。对于存量有限公司而言,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期限进行修改,并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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