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一个执行案件说起
1.案例背景
在近期代理的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中,涉及航信(供应链债权凭证)产品的执行问题。案件核心为A公司申请对B公司强制执行,B公司作为设备款交易链条中的中间环节,其上游供应商C公司即将通过“中交二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债权凭证(即“航信”)向B公司结算款项。由于案件已陷入传统执行手段瓶颈,委托人遂将该复杂财产形态的执行难题交由笔者团队处理。
2.案例中的执行难点
(1)信息不对称的结构性障碍
航信产品作为非公开电子债权凭证,其结算周期与交易链条的隐蔽性构成双重信息壁垒。即使执行人员通过间接调查掌握部分线索,仍面临因平台封闭性导致的“可见不可控”困境,难以完成对动态财产的有效冻结。
(2)平台生态的流动性挑战
该类数字资产依托专属金融科技平台实现点对点流转,具备可拆分、可贴现、可多级流转的金融属性。当前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尚未接入相关平台数据端口,导致执行人员面对此类资产时陷入“发现难、控制难、处置难”的三重困境。
3.案例引出的执行体系反思
本案暴露出传统执行程序在应对新型数字资产时的三重矛盾:
定性争议:航信产品究竟属于债权凭证、电子票据还是数据资产?
控制困境:如何突破平台壁垒实现对动态债权的实时监控?
处置瓶颈:现有拍卖程序能否适配可拆分的数字化债权?
笔者抱着上述思考,通过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尝试对“航信”类产品的执行思路进行归纳。
二、航信类产品的背景与概述
1.航信产品的市场功能
(1)定义与用途
“航信”(全称:航信电子债权凭证)是基于供应链金融场景生成的应收账款数字化凭证,在“中航信用金融服务平台”(下称:航信平台)完成开立、使用、流转和承兑。其核心功能是将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转化为可拆分、可流转的电子债权,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债权确认的不可篡改性。申请者选择作为“供应商”“核心企业”两种身份之一,当供应商在完成合同履约后,由核心企业签发航信凭证,约定到期日及支付金额,形成供应链内可多级流转的信用工具。
(2)企业间交易的金融功能
航信产品在供应链中兼具支付工具与融资载体的双重属性:
支付功能:持券方可选择持有到期兑付,或通过平台将债权拆分流转至下游供应商,实现无成本支付;
融资功能:持券方可凭航信向平台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保理融资,核心企业信用穿透至多级供应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该模式依托平台生态内嵌的增信机制,将核心企业信用转化为可变现的流动性工具。
2.航信产品的运作机制
(1)平台流转的特性与规则
航信平台由中行工业集团联合中国银行发起设立的。采用“核心企业确权-多级流转-银行托底”的闭环运行模式。其流转机制通过“航信流转单”实现债权凭证的无纸化转移,关键要素包括:
债权链路:记录从核心企业开立至当前持券方的完整流转路径;
兑付承诺:核心企业作为最终付款人,承担到期无条件兑付责任;
数据存证:所有流转信息通过区块链存证,确保交易可追溯性。
该机制突破传统票据的金额固定限制,支持债权按需拆分,实现资金在供应链中的“滴灌式”流动。
通过上述流转单,我们可以看到:
开立/流转信息(一般是航信开立方或流转上游);
接受信息(当下持有航信的一方);
承诺付款信息(一般为航信开立方,即核心企业);
承诺付款日/航信到期日(即最晚付款的时间)
币种及金额;
转让日期(上游转到当下持有航信方的时间);
开立日期(航信开具的时间)。
(2)与传统债权工具的区别
航信不属于承兑票据,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票据,而是用于供应链金融中的一种电子化凭证。在会计处理中,航信流转单被视为应收账款的一部分。企业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并留存相关资料作为后附凭证。
其优势主要在于:
电子化操作:所有流转操作均在航信平台上完成,流程高效便捷。
非票据性质:航信流转单不属于票据,因此不受票据法规的限制,使用更加灵活。
供应链金融支持:通过航信流转单,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供应链中的债权关系,优化资金流动。
(3)平台运营公司
航信平台由金网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该公司作为中航材集团下属金融科技企业,承担平台的技术开发、数据存证及合规监管职能。平台采用“交易服务费+流量分润”的商业模式,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交易数据的不可篡改,为监管机构提供穿透式监管接口。
三、航信产品的法律性质
1.法律属性分析
(1)债权性质与法律效力
航信产品作为应收账款的电子化凭证,其创设以基础交易关系(如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为前提,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债权凭证的流转实现供应链内信用的多级传递。根据《民法典》第545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之规定,赋予了航信流转的合法性,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情形。因此,航信的签发、拆分与转让本质上属于债权转让行为,受现行债权转让规则约束,而非票据法调整范畴。其法律效力体现在:
债权确认的不可篡改性: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确保债权流转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多级流转的合法性:允许债权在供应链内按需拆分,突破传统债权转让的单一性限制;
融资功能的合规性:持券方通过保理融资实现信用变现,符合《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要求。
(2)与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区别
尽管航信产品在形式上与第三人到期债权存在相似性(如最终由核心企业兑付),但二者在权利基础与融资功能上存在显著差异:
权利基础: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依赖于保证、债务加入等合同编制度,而航信的流转依赖于债权转让规则,并通过平台系统实现多级拆分与转让;
融资模式:航信融资多采用保理形式,需满足通知债务人、登记公示等程序要求,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融资通常与保证或质押挂钩,法律关系更为单一。
因此,航信产品在法律属性上更接近于可流转的应收账款债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第三人到期债权。
2.法律适用的争议
(1)执行依据的法律框架
作为应收账款的数字化载体,航信产品所代表的债权属于可执行的财产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之规定,法院可通过以下路径实现对航信产品的执行:
冻结债权:通过平台系统冻结航信凭证的流转功能;
通知兑付:向核心企业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兑付;
异议处理:若债务人对债权真实性提出异议,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权利归属。
(2)法律适用中的模糊地带
当前航信产品执行中存在以下争议点:
平台查控的局限性:航信平台及其他类似平台未接入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导致冻结效率低下,需先行查明债权流转现状后由法院现场送达文书;
多级流转的权属争议:若航信凭证未经债务人有效确权(如仅有平台内部登记),可能出现债务人以“未收到转让通知”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平台存证的电子数据在诉讼中可能面临证据效力争议,需通过区块链存证技术增强其可采性。
四、航信产品执行的策略与建议
1.冻结与控制航信产品的操作要点
(1)通过平台运营公司掌握航信流转现状
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掌握航信产品的流转情况至关重要。建议通过以下路径获取关键信息:
律师调查令的运用:持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向航信平台运营公司(如金网络公司)调取被执行人的航信流转记录,包括开立、流转、贴现及拆分情况;
数据核查重点:重点关注航信的当前持券状态、到期日、流转层级及是否存在融资操作,为后续冻结提供精准依据。
(2)及时发出冻结协助执行通知
在掌握上述信息后,需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出具:向法院申请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平台运营公司禁止被执行人对航信进行转让、融资及变更收款账户的操作;
平台配合的必要性:确保平台及时冻结航信凭证的流转功能,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平台系统规避执行。
2.航信产品执行中的处置方式
(1)直接扣划的可行性与限制
鉴于航信平台通常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的扣划功能,可采取以下替代路径:
冻结与到期兑付结合:通过冻结航信凭证并禁止更换收款账户,确保核心企业在到期日将款项支付至原定收款账户,再由法院直接冻结并划拨相应款项;
分段执行策略:对于已拆分的航信凭证,可分别冻结各持券方的权益,确保执行措施覆盖全部债权层级。
(2)通过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路径
另一种有效方式是借助到期债权执行程序:
证据链的构建:将调取的航信流转记录作为到期债权的证据提交法院,证明被执行人对核心企业享有无争议的到期债权;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送达:由法院向核心企业(承兑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在异议期后直接向法院支付款项;
异议处理机制:若核心企业提出异议,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债权真实性,避免执行程序中对实体权利的直接审查。
3. 执行策略的优化建议
(1)推动平台与法院系统的数据对接
建议通过司法与金融科技的协同,推动航信平台(包括其他类似平台)与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对航信债权的实时监控与冻结。
(2)明确电子债权凭证的执行规则
针对航信产品多级流转的特性,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以下规则:
平台协助执行的义务范围:细化平台在冻结、扣划及信息提供的具体职责;
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认可区块链存证的航信流转记录作为执行依据的证明力;
多级债权的执行顺位:明确持券方在多级流转中的权利顺位及执行优先级。
通过上述策略的综合运用,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提升航信产品的执行效率,同时为供应链金融创新工具的司法适配提供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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