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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与分公司有关的六类常见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5-06-05     作者:何旭旭   分享到:

引言


分公司是现代企业经营组织的一个重要形式,设立分公司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企业在设立、运营分公司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本文将从企业设立分公司法律服务需求实际出发,结合办理相关案件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出与分公司有关的六类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并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企业设立、运营分公司提供有益参考。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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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登记问题

1、在哪里申请登记?

分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能否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主体资格和独立财产,但是可独立经营并持有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如何起名称?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登记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 分公司”、“ 分厂”、“ 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 分公司”、“ 分厂”、“ 分店”等字词,并在名称中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等,其行业或者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与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可以不再标明。

分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问题

1、分公司能否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一方主体?

分公司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总公司劳动规章制度能否当然适用于分公司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为用人单位,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分公司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因而分公司本身可以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从这个意义上看,总公司、分公司都有权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因而总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分公司。若想要将总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也适用于分公司员工,则需要注意在总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全体员工,同时在分公司履行公开公示、征求意见、发放传阅、培训学习等合规流程。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1、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关系是什么?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补充责任。

《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663-664页):“ 对于法人承担的是何种性质的责任,理论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直接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不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而直接要求法人承担责任;二是补充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先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才可要求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连带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向分支机构与法人主张权利,分支机构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问题,原《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争议较大,曾规定为直接责任,即“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后又修改为补充责任,即“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产生的债务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的,由法人清偿”,最后又修改为当前的表述“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民法典》沿用了这个表述,该表述是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结合”。

2、分公司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后果是什么?

一般情形下,担保有效。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公司未经相关决议程序而对外提供担保的,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考虑,法律认可担保的效力。

特殊情形下,对于金融机构开立的保函,只要属于其经营范围或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无论是否通过相关决议,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就不得否认其效力;对于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只与是否授权有关,而与相关决议通过与否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一条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3、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分公司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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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印章管理问题

1、分公司能否拥有自己的独立印章?

可以。通常公章包含法定名称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分公司印章属于分支机构章,也属于公章的一种。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依法可以拥有独立印章。

公安部《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印章定义对印章的概念进行明确,本条例所称印章包括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业务专用章。

2、分公司对外使用自己印章的效力?

一般认定合同有效。分公司虽无独立法人地位,但是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也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分公司的税务管理问题

1、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对纳税有何影响?

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选择,并非税务机关的要求。“独立核算”与“独立纳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并无区别。

2、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结语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必然伴随着组织经营形式的变化,分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经营组织形式之一,无论是在法律地位,还是功能作用都具有独特价值。本文总结出的六类常见实务问题,希望能够对企业设立、运营分公司提供规范操作指引,助力提升企业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