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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破产程序中追收未缴出资的基本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5-06-04     作者:蔡明亮   分享到:

引言


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追收未缴出资纠纷属于最为常见的衍生诉讼类型之一。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义务,充实的资本是公司得以维系和运转的根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未缴的出资构成了公司的重要财产,追收未缴出资的核心目的就在于敦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进而高效快速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就追缴股东出资纠纷中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谁来追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发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的主体有两类:破产管理人和个别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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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管理人。《破产法》第二十五条集中、系统地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其中便包括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责。换言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核查债务人股东出资情况,在必要时通过诉讼手段追缴未到位的出资是管理人法定职责。故此,破产管理人作为追缴主体,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和职务上的便利。

2、个别债权人。为了防止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力、履职不能的情况发生,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个别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全体债权人发起追收未缴出资的诉讼,这一制度属于法律的兜底性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在追收未缴出资的问题上,若破产管理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破产管理人进行追收;若其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的,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个别债权人亦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的出资。

二、向谁追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追收未缴出资的诉讼指向的主体有三类: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债务人企业的相关责任人。

1、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依照公司章程记载的认缴额,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认缴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不再受到保护,应当立即将出资补足到位。

2、抽逃出资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为了保证公司的财务健康和正常运转,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应当向公司返还其所抽逃的出资。

3、相关责任人。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之规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鉴于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普遍施行以及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现实情况,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即将股权转让的情形也不罕见,如此,是否可以向“前手股东”追收未缴出资也十分值得关注。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认缴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担出资义务,如其未按期足额出资,转让股权的“前手股东”应当对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河南省高院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相关要求,对于新公司施行之前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应当根据原公司法进行处理。

三、追收多少?

在破产程序中,有时会出现股东未缴出资高于甚至远高于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数额。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破产管理人或个别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对外债务金额为限追收未缴出资,而不可超过该限额或按认缴的出资额进行“超额追收”或“全额追收”?答案是否定的。根据(2023)最高法民申2996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观点,“管理人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向未出资股东追缴出资具有正当性,追缴金额不以公司对外债务金额为限”,但在公司清偿完对外债务后,管理人应当按法定程序将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各股东。这一判例肯定了“超额追收”甚至“全额追收”的做法。

不过,基于司法实践中“无产可破”的案件占多数的客观现实,发起追收未缴出资的诉讼费用及其他成本往往需要债权人先行垫付。在这种情况下,“超额追收”甚至“全额追收”将导致诉讼标的金额过大,使得诉讼费金额较高,增加不必要的额外支出,最终降低债权人的清偿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额为基数,加上可能发生的破产费用等,合理确定追收的额度。

对于破产管理人拟定的追收方案无法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由于诉讼成本高昂且收益不可预期等因素无法顺利发起诉讼的情形,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追收权利概括让渡、追收权利协商分配等形式,将追收未缴出资的权利转移至债权人手中,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由其自行追收,以此实现债权人利益与破产程序效率的最大化。

结语

破产程序中,股东未缴纳的出资构成了债务人的重要财产,追收未缴出资,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公正的一大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