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传统的观念中,刑事官司往往与“铁窗泪”、“牢狱之灾”紧密相连,似乎一旦涉及刑事案件,便只有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和判决后的冰冷刑罚。然而,随着法治的进步和司法理念的更新,刑事诉讼中逐渐引入了更多人性化的处理方式——调解、和解与谅解。这些机制不仅为被害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也为被告人创造了改过自新的机会,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资源的压力。
调解、和解与谅解,三者看似相似,实则各有侧重。调解是法院居中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和解是当事人自主协商,化解矛盾;谅解则是被害人单方面表达宽恕。这些机制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也展现了司法对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视。然而,刑事案件的“私了”并非简单的“花钱消灾”,其背后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严格的适用条件。
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和法条解析,带你深入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解与谅解,帮助你厘清这些机制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效果。无论你是法律从业者,还是普通公众,这篇文章都将为你提供实用的法律知识,助你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一、调解 法院当"和事佬"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法院当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的"和事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规定了调解,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或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可见,调解并非等于谅解,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成功与否,就是积极赔偿的表现方式之一,这里的积极赔偿还包括对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需要注意的是退赃、退赔并不等同于赔偿。
案例:"故意伤害罪—化解积怨,修复关系"
2023年,王某与邻居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持刀致赵某轻伤,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0万元,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王某真诚道歉,并赔偿赵某6万元。法院对王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例:"中石化管道爆炸案"
2013年,山东省青岛市发生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国家财产损失尤为严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石化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达成调解协议,中石化赔偿国家财产损失数亿元,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适用案件
适用广泛,只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 法院是刑事责任控辩双方的"和事佬"。
刑事自诉案件与刑事公诉案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刑事诉讼的启动主体,刑事自诉案件的启动由被害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故称为“自诉”,刑事公诉案件则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启动,因而称为“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不仅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期间等。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案例:"范曾名誉权案"
2012年,著名画家范曾因名誉权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某媒体及其记者诽谤。案件审理过程中,范曾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范曾撤回自诉。此案因涉及名人名誉权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平衡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案例:“李某诉王某诽谤罪案”
2020年,江苏省某村村民王某因土地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王某在村内微信群中发布多条言论,称李某“侵占集体土地”“贿赂村干部”,并附虚假图片。李某认为其名誉严重受损,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王某删除不实信息、公开道歉,李某放弃刑事追责并接受1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适用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谅解 被害人"高抬贵手"
刑事谅解可作为刑事和解的一部分,谅解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它体现了当事人或受害人从情感上给予了原谅,也表示出当事人或受害者不再追究的态度,对量刑有一定的减、免除处罚的参考作用。如果出具了谅解书,在法律规定的量刑浮动范围之内,法官可以考虑从轻量刑,例如在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较重刑罚的情况下,因为有谅解书,可能会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说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故,刑事谅解属于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能涉及刑事谅解。在刑事立案前、移送起诉前、法院审理结束前都可以达成刑事谅解。通常情况下,谅解书最终要在公诉机关承办案件的公诉人或在法庭上出现并让审判长看到。
从实体层面看,取得刑事谅解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够作为检察机关提出宽缓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能够令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时甚至会影响刑罚的具体运用,增加判缓、保命的可能性。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有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能性。还有可能会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影响诉讼程序的走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可见,是否取得谅解对减少量刑的幅度上是有一定作用的,但作用小于赔偿,也就是在减少量刑的幅度上小于调解。
案例:"杭州保姆纵火案"
2017年,杭州保姆莫焕晶因赌博欠债,在其雇主家中纵火,导致雇主一家四口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莫焕晶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综合考虑莫焕晶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况,对莫焕晶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大学生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纪某与被害人叶某系大学同学,假期实习期间纪某追求叶某,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叶某拒绝与纪某继续保持恋爱关系,但纪某一直纠缠叶某,叶某对其纠缠十分厌烦。叶某的态度遭到纪某恨意,纪某随在叶某与家人外出吃饭之际,持刀捅伤叶某,叶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纪某当即被叶某家人及群众控制。一审期间,被害人叶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纪某的亲属代其赔偿叶某父母经济损失20万元,叶某父母对被告人纪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因恋爱期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以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适用案件
主要针对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如故意盗窃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通常不适用和解,但谅解仍可作为量刑情节。谅解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公共利益。对累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谅解的从宽作用受限。具体罪名如下:
三、和解 双方"握手言和"
特定的公诉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双方当事人和解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可见,和解是减少量刑幅度较大的一种有效途径。
案例:“河南玛莎拉蒂案”
2019年河南永城,23岁的谭明明醉驾玛莎拉蒂,以135公里时速撞上等待绿灯的宝马,致2死4伤。监控录像中燃烧的车厢、受害者家属跪地求偿的哭喊引起了社会关注。重伤的宝马司机王某治疗费每日逾万元,法院最终以“赔偿获谅解,根据和解协议”为由判处谭明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重庆姐弟坠亡案”
2021年张波、叶诚尘为扫清再婚障碍,将两名幼童从15楼抛下。即便被告人提出30万元赔偿,受害者家属陈女士断然拒绝,法院最终作出死刑判决,彰显“和解不能逾越人伦底线”的司法态度。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适用案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则不适用和解程序。
结语
调解、和解、谅解都不是"免罪金牌",只是从轻处罚的情节。达成协议后,被告人也要认真履行,否则法院会撤销从轻处罚。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盲目"私了"!
法律不应只有冰冷的理性,更需温暖的人性。刑事调解、谅解、和解的本质,是法律对人性复杂性的妥协与包容。它允许被害人在废墟中拾起活下去的资本,也给诚心悔过者重生的机会。但制度的善意必须被装进“制度的笼子”——唯有严格限制适用范围、透明化操作流程、斩断权力寻租链条,才能让这场情与法的和解,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齿轮。
正如罗翔教授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玛莎拉蒂案”出现时,我们能否让公众在判决书中既看到对生命的敬畏,也读到对公平的坚守?这或许是中国司法文明必须回答的世纪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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