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遗嘱承载着逝者的信任与嘱托,连接着财富的流动与传承。同时也有着严格的法定形式与要件,遗嘱立得不规范不但没有定纷止争的效果,反而可能让继承人们对簿公堂。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更是维护亲情的重要保障。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位 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嘱的种类以及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自书遗嘱应符合的条件 1.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电脑打印,只能用笔书写。 3.由遗嘱人在遗嘱每一页上亲笔签名、捺印确认并注明公历年、月、日。 4.自书遗嘱不宜作任何涂改并妥善保管。如有涂改与增删,遗嘱人应在涂改、增删的地方进行签名确认并注明公历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应符合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用事后补签来代替现场见证。 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 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代书用亲笔手写,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不能使用打印等其他方式。代书人在书写遗嘱时要严格忠实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将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准确无误地记录在代书遗嘱中。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当交给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核对,核对无误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须在遗嘱每一页上亲笔书写姓名、捺印。由遗嘱人在遗嘱每一页上亲笔签名确认、捺印,并注明公历年、月、日。 4、代书遗嘱应尽量不作任何涂改。 以免产生遗嘱效力纠纷。如有涂改与增删,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应在涂改、增删的地方进行签名确认并注明公历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在事后签个名来代替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两个见证人应当对遗嘱的每一页仔细核对并签名,对遗嘱的内容做出确认,并注明公历的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尽量不作任何涂改,以免产生遗嘱效力纠纷。如紧急情况下必须涂改的,同样应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涂改,且应由遗嘱人、见证人在涂改处签名、捺印并注明公历的年、月、日。 4. 打印遗嘱是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也就是说无论是由遗嘱人本人打印还是他人打印,均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不能因为打印人不同而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四)录音、录像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01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 02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身份信息或者肖像。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用口述的方式陈述记录其姓名、身份证号,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 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展示其肖像,并口述其姓名、身份证号,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 03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公历年、月、日(可持当日报纸或在手机中搜索北京时间),在录音、录像过程中口述或者其他方法标明遗嘱设立的时间,还可拍摄设立遗嘱现场的环境并同步作相关说明。 04 录音、录像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口述遗嘱时应当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并将其处分财产内容及处分方式陈述清楚。 05 记录声音、肖像时,录像中的影像不能模糊,尤其是脸部图像需要清晰呈现出来。声音要洪亮、清晰注意录音录像时,要保持一直录摄,即一镜到底,避免分成几段录制。 (五)口头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01 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如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疾病等),非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02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 03 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明确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1、在办理公证遗嘱时一般需携带的材料: (1)遗嘱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遗嘱人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属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遗嘱人应提供当地身份证及来往内地 (大陆) 的通行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遗嘱人先行草拟好的遗嘱文稿。 (4)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5)根据受理公证机构的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因此,订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在存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完全按照立遗嘱的先后顺序确定立遗嘱人的最后真实意思;遗嘱人也可以自由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改变此前订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 三、遗嘱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遗嘱继承人、代书人(如有)以及其他见证人(如有)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遗嘱人与遗嘱继承人的关系。 (三)应当尽量列清遗嘱人个人财产目录,写清楚财产的信息。 (四)对遗嘱人个人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安排。 (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还应写明遗嘱人委托其执行的具体事项。 (六)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栏、日期栏。 四、遗赠 (一)对于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六十日”的起算时间点是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事实之日。此外这六十日的时间在法律上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三)应当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必须明确,一般不能以默认的方式表示。 (四)若遗赠失效,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将按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五)设立遗赠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遗赠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
博硕视点丨破产重整与和解的区别,以及债务人应如何选择?
2025-04-03
-
博硕视点 | 中标后是否可以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2025-03-19
-
博硕视点丨开设赌场罪相关实务问题探析——以利用德州扑克组织赌博为例
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