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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执行程序中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发布时间:2023-02-22     作者:李淑锦、赵勇博   分享到: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有效执行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一直是一个实务难点,如果可以合法有效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无疑可以增加执行的成功性。本文拟对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执行要点进行梳理与总结。

一、执行到期债权的一般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48条:“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49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实务中一般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申请,由执行法院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通知书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若该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法院不得执行第三人财产并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若该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则法院对第三人的异议不予支持。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需要在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或提出书面异议,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将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无需将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是否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未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由以上规定可知,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发送冻结债权裁定,在到期之前不能责令第三人履行。

三、到期债权的执行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在执行顺序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

到期债权也属于被执行人财产,除个别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的履行顺序外,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选择执行到期债权无需以先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作为前提。

四、第三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是否可以执行

《执行规定》第52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前所述,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时,若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是直接裁定强制执行第三人财产,而不是将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若第三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该第三人对其他人尚有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实行严格法定主义,非经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可擅自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此时若第三人自愿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后,可再对其享有到期债权的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五、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提出异议

情景一: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在异议期提出异议。

《执行规定》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若第三人在异议期内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则法院不再对其强制执行,对所提异议也不进行审查。但对于第三人所提出的异议方式及内容法律有明确规定:

《执行规定》第46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执行规定》第48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方式一般采用书面方式,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此时需要执行法官通过笔录方式进行记录;第三人所提异议的内容若仅仅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执行规定所指的异议。

情景二: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没有在异议期提出异议,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后,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第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参考案例:腾冲县永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复83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上述规定并不意味如果第三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云南高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到期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查。”

参考案例:丹寨县交通运输局、李立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20号,“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五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中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之规定……可依法对该执行行为向执行法院观山湖区法院提出异议进行救济。”

由以上法律规定及参考案例分析可知,当第三人在异议期内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此时即使进入执行阶段,第三人也并未丧失异议权,依旧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向执行法院就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实质审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异议并不能产生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立刻阻却执行的效果。

六、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

当第三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产生阻却执行的效果,此时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进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当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再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