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近期,某县税务局对辖区A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其 2022—2024 年销售的浓缩苹果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违规享受了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一、种植业类...(三)园艺植物初加工...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要求A公司于 2025年9月 15 日前补缴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A 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后进入一审程序。争议焦点浓缩为一条:“浓缩苹果汁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其加工过程是否仍属于‘初加工’范畴? 一、法律规范解析: 初级农产品与农产品“初加工”界定的四维度 (一)增值税维度:着眼“初级”属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二)企业所得税维度:厘清“粗加工”边界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八十六条授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版)》中规定:“一、种植业类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文件明确将“原浆果汁”纳入初加工范围,但未提及“浓缩果汁”;加工方式仅限定于“简单加工处理”,加工的核心点在于保持或轻微改变物理形态。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中规定:“ 一、种植业类(三)园艺植物初加工。2.水果初加工。《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并未将浓缩果汁纳入水果初加工范围。 (三)海关与行业协会标准维度:非税务行业视角外部印证 1.海关归类(HS编码2009790000):海关部门将“白利糖浓度>20 的苹果汁白利糖度值超过20的苹果汁(Apple juice, of a Brix value exceeding 20, unfermented and not containing added spirit, whether or not 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sweetening matter)”列入“果蔬汁及饮料”(第20章),使用较高的进口关税税率10%-90%和13%的增值税税率,实际上已经将其认定为工业制成品,而非初级农产品范畴。 2.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浓缩苹果汁》(GB/T 18963—2022)定义:浓缩苹果汁是以新鲜苹果为原料,经破碎、压榨、杀菌、酶解澄清及低温浓缩等工艺制成的果汁制品,其水分含量较原汁减少约75%-86%,糖度达65%-72% Brix,具有便于储存运输、降低物流成本的特点。生产过程需通过真空蒸发或反渗透技术去除水分,并在浓缩前提取芳香物质以保留风味,最终产品呈棕黄色透明液体,需冷藏或无菌包装保存。 (四)税收法定原则与部门认定权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税种设立、税率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须由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具有独立权威,其他行政部门(如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初加工”证明不具有税法上的强制效力。司法判例亦支持税务机关独立判断税收法律关系。 (五)地方试点例外:进项税抵扣政策不能与“初级农产品”或“初加工”属性等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8号)对“浓缩苹果汁”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但文件开篇即声明“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决定在我省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文件主要是为了方便进项税抵扣核算,而非对“初级农产品”或“初加工”属性的认可。 二、行政实践: 将浓缩果汁定性为“深加工”成为压倒性共识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 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2301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提案第一个建议中的“尽可能落实国家相关的行业优惠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部门积极落实现有“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就农产品初加工,国家已先后出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水果初加工是指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果汁果浆加工企业的原料、工艺流程、产品名称等在上述规定列举范围内的,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浓缩果汁通常不在初加工范围内。 (二)新鲜鲜榨果汁实为饮用水加饮料浓浆 冲兑,一餐厅因虚假宣传被罚 2023年7月25日,某(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胜辛路店在饮品自助区发布宣传称提供给消费者的果汁为“新鲜鲜榨果汁”,实际上经营者为了节约经营成本,经营的果汁是使用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各种风味的预包装饮料浓浆冲兑桶装饮用水的方式调配而成的,并非使用新鲜的水果在自制饮品加工场所“鲜榨制作”。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其在自有经营场所内对经营的果汁发布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市场监管局责令经营者停止发布虚假宣传,同时予以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 市场监管机关查实餐饮企业在“鲜榨橙汁”中添加预包装橙饮料,未如实标注配料,认定销售的“鲜榨橙汁”为深加工饮料,并责令整改并进行了处罚。 (三)地方政策与个案豁免不可类推 上市公司国投中鲁公司作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机构特批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但该政策仅为特定主体、特定时期的个案豁免,不具有普适性。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税收优惠须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依据,税收优惠政策个案批复并无普遍适用效力。 三、法律论证核心: “初级”与“初加工”的边界在于“加工度” (一)文义解释:物理性状的改变是关键。 “初级”农产品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语境下应理解为通过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未经深加工的原始产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林业的产品。“初加工”则指对农产品进行不涉及内在成分改变的一次性加工,包括去籽、分选、干燥等基础处理环节,形成面粉、净菜、原木等初级产品。 浓缩苹果汁关键工艺包括酶解(改变质地)、超滤(去除果胶、部分杂质)、树脂吸附(脱色、脱酸)、真空浓缩(体积缩小到原来的1/5-1/7,糖度达到65%~68%)。这些步骤导致:(1)色素、酸度、果胶等被部分或者大量去除;(2)从新鲜苹果约85%降至浓缩汁30%以下,导致白利糖度水平显著升高;(3)从固体水果变为高浓度粘稠状液态半成品,其无法直接食用,必须经过稀释后方可饮用。 因此,“初级农产品”与“初加工”在税法语境下强调产品保持原有自然原有性状。浓缩苹果汁的生产过程导致已经导致产品物理和化学性质发生根本性改变,明显不符合文义解释下的初级农产品或初加工标准。 (二) 体系解释:避免税收链条断裂与逻辑冲突。 假如将浓缩苹果汁认定为“初级农产品”或“农产品初加工”享受免税,则同等逻辑下性质相似甚至加工工艺更为简单的产品(如巴氏杀菌乳、浓缩番茄酱、植物精油等)亦应免税。这将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深加工企业免税销售产品,而其购入的农产品原料已含税(或上游免税),形成“低阶免税、高阶亦免税”的不合理状态;这明显与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5号公告(明确“浓缩乳制品”适用13%税率)等税法规定相冲突,导致税收链条断裂,破坏税制统一性,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相悖。 (三) 目的解释:税收优惠的惠农政策的本意在于反哺农产品源头。 国家对于初级农产品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在于在扶持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农业合作社、农场),将税收优惠利益直接传导至农业源头。而浓缩果汁生产企业多为盈利性质,与水果果农是购销关系(水果仅作为其原材料)。若允许此类深加工企业享受免税,税收优惠利益将大面积流向加工环节的工业品生产者,明显背离了国家“惠及农业、反哺农民”的政策初衷。 (四) 比较法视角:国际通例支持“深加工”定性。 欧盟《增值税指令》(VAT Directive)例外清单 - Schedule III (附件三):列出了一个特定的清单,列出了不能享受第12条规定的免税待遇的食品和饮料。这份清单通常包含那些被认为经过显著工业加工、类似于奢侈消费品或非必需品的食品。“浓缩果蔬汁”被列入 Schedule III。这意味着,欧盟立法者将其归类为一种“工业加工食品”,不享受免税的“工业加工食品”清单。 美国IRS Rev.Rul.2004-86:浓缩苹果汁(apple juice concentrate)的生产和销售不属于 《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中定义的“农业所得(Agricultural Income)”,因此无法享受农业所得的免税待遇或相关税收优惠。 欧盟、美国等世界上主要的经济体均将浓缩果蔬汁归为工业加工食品,不享受农业税收优惠,国际通例均支持将显著改变产品形态的浓缩工艺视为深加工。 四、企业常见抗辩误区与法律应对 (一) 误区一:原料来源决定论 企业基于其生产的浓缩苹果汁,原料是苹果(农产品),因此成品浓缩苹果汁也应被认定为初级农产品,应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进行抗辩。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等相关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的核心在于产品本身的物理性状,而非其原料的来源;浓缩苹果汁通过复杂的加工工艺(如浓缩、蒸发、杀菌等)已使最终产品的物理形态、成分、用途等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显著区别于原始农产品(苹果)。 因此,“原料来源”不简单的等于“产品属性”。产品在深加工过程会必然会导致产品属性发生质变,使其形状不再符合“初级农产品”的定义。 (二) 误区二:行政认定优先论 企业基于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农产品初加工”证明或证书,税务机关应据此认定产品为初加工农产品并给予免税进行抗辩。 农业农村部门的认定往往基于其自身行业管理、项目申报或特定补贴政策的内部口径与标准,其目的和侧重点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税法解释权和税收执法权依法属于税务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对税法概念(如“农产品初加工”)的理解和认定,对税务机关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税法适用需由税务机关依法独立判断,其他行政部门的认定不能直接决定税务处理结果。 (三) 误区三:个案豁免类推论 企业基于国投中鲁(或其他某企业)生产的浓缩苹果汁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考虑到自身情况与其相类似,故主管推断也应享受免税待遇进行抗辩。 国投中鲁等公司享受免税待遇,基于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特定身份以及特定历史背景和政策考量,属于针对特定主体、特定时期的特殊安排,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类推性,不能作为其他企业主张享受同类税收优惠的依据。 五、企业合规路径与风险防控建议 (一) 前端分离:“公司+农户”合作模式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及税务总局2013年第8号公告精神。前端收购苹果可享受初级农产品免税,后端浓缩加工环节依法纳税,分离业务链条,降低税务风险。 (二) 区域优惠:叠加适用特定优惠政策 将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由于浓缩苹果汁生产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果蔬深加工”等条目,可申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若企业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广西),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对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部分(40%)申请减征或免征。 (三) 出口导向:加大产品出口力度享受政策性优惠 由于浓缩苹果汁出口适用13%的增值税退税率(现行征税率13%),可实现增值税“零税负”(征多少退多少),企业应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外销比例,降低企业综合税负。 (四)全面自查:降低税收处罚风险 公司应依法自查往期所有税收申报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进行整改,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减少税务处罚风险,同时留存备查资料。 六、总结与律师建议 总而言之,浓缩苹果汁这一特定产品在国家法律层面、行政管理层面、行业标准层面及国际比较法层面视角下,已经被认定为不属于初级农产品或农产品初加工。A公司应依法积极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调整业务模式,合规经营。同时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完善合规管理,防范税务风险。如遇具体争议,可委托专业税务律师进行法律论证和行政争议处理,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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