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陕西省的一起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朱某因车辆故障下车检修时,被其他车辆撞击身亡。朱某家属主张,朱某事发时身处车外,应属“第三者”,有权获得自身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朱某作为驾驶人,其损害系自身相关行为引发,不符合交强险赔付范围。这起案件的争议,直指交强险制度的核心问题:作为车辆实际操控者的驾驶人,能否成为自身车辆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本文将从法律条款、制度原理与司法实践三个维度,系统拆解这一问题的答案。
一、法律条款:交强险赔付的“一般排除”与“例外空间” 要判断驾驶人能否获赔,需先明确交强险的赔付范围边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这意味着“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是法定的排除对象。因此,核心在于界定“被保险人”与“本车人员”的内涵,以及是否存在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 1.核心概念的法律界定 “被保险人”的范围: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中,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承担保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这意味着,除偷、抢等非法驾驶情形外,合法驾驶人天然属于“被保险人”范畴,而《条例》明确将被保险人排除在赔付对象之外。 “本车人员”的范围:虽《条例》未直接界定“本车人员”,但司法实践中常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的规定——“本车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这一界定以“事故瞬间的空间位置”为核心,明确了“本车人员”的时空边界。 2.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 从上述界定看,驾驶人似乎完全无法获得自身车辆交强险赔付,但法律并未绝对封死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这一条款揭示了关键逻辑:交强险的赔付判断,并非仅以“驾驶人”身份一刀切,而是需进一步考量身份是否发生转换——若驾驶人脱离“被保险人”或“本车人员”的身份,转化为“第三者”,则可能符合赔付条件。 二、制度原理:排除赔付的逻辑根基与身份转换的合理性 交强险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排除性规定,并非单纯的法律技术安排,而是源于保险制度功能、风险区分逻辑与侵权法原理的深层支撑;而“身份转换”的例外,同样需在原理层面找到依据。 1.保险制度功能:聚焦“被动受害人”的风险分散 保险的核心功能是风险分散,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其立法本意更侧重于“保障交通事故中的无辜第三方受害人”。一方面,本车人员(如驾驶人、乘客)的风险可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覆盖;另一方面,第三方受害人(如行人、其他车辆乘员)对事故车辆无控制能力,属于“被动受害人”,更需要交强险的兜底保障——若将驾驶人纳入赔付范围,将偏离交强险“保护弱势第三方”的制度初衷。 2.侵权法原理:驾驶人不可“自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法基本逻辑,“侵权人”与“受害人”需为不同主体,且侵权人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责任。驾驶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负有谨慎驾驶、防范风险的法定义务;若因驾驶人自身过错(如操作不当、未确保车辆安全)导致自身损害,此时驾驶人同时兼具“侵权人”与“受害人”双重身份——要求保险公司替代其承担“对自身的侵权责任”,既违背侵权法的主体分离原则,也可能纵容驾驶人的过失行为,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3.身份转换的原理依据 上述排除规则的前提是“驾驶人处于‘本车人员’或‘被保险人’身份”。若驾驶人因客观原因(如下车检修、紧急避险)脱离车辆,且不再对车辆具有实际控制力,其身份便从“主动控制者”转化为“被动第三方”——此时其面临的风险与普通行人无异,符合交强险“保护被动受害人”的制度定位,因此具备获得赔付的原理合理性。 三、司法实践:身份认定的“时空控制双重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驾驶人能否转化为“第三者”获赔,关键在于身份认定标准的适用。目前,法院倾向于“时空控制双重标准”:既要判断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空间位置(是否身处车外),更要考察其实际控制力(是否仍能操控车辆)——二者缺一不可。 陕西朱某案的判决变鲜明的体现了这一标准。 本案中 时间与控制力维度:事故发生时,朱某因车辆故障已下车检修,车辆处于熄火静止状态,朱某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操控能力,不再具备“驾驶人”的核心特征,因此脱离“被保险人”范畴; 空间维度:朱某既非在车体内或车体上,也非处于“上下车”的过渡状态,不符合“本车人员”的空间定义; 损害原因补充:需特别注意,朱某的死亡系第三方车辆撞击导致,而非自身车辆故障(如溜车、碾压)引发——这进一步印证其损害源于“第三方侵权”,而非“自身过错导致的自担风险”,符合“被动受害人”的认定前提。 最终,法院支持了朱某家属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这一结果既遵循了“时空控制标准”,也契合了交强险保护第三方受害人的制度初衷。 综合法律条款、制度原理与司法实践来看,“驾驶人能否成为自身车辆交强险赔付对象”的答案,核心在于身份认定:若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仍处于“本车人员”状态或对车辆具有实际控制力,则因不符合交强险“保护被动第三方”的定位,无法获赔;若驾驶人已脱离车辆、丧失控制力,且损害源于第三方侵权,则可转化为“第三者”,获得交强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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