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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论网络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
发布时间:2026-01-22 15:11:04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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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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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迅速发展,消费者知情权受到诸多挑战。本文基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理论,结合网络直播带货的特点,围绕网络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及问题,旨在探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措施,以促进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直播带货  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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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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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直播带货已成为一种极具影响力的新型营销模式。它凭借实时互动、直观展示等优势,迅速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然而,随着这一行业的蓬勃发展,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在网络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水分价格”、刷单抄信、流量造假等现象屡见不鲜,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无法获得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研究网络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信心,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能够规范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的经营行为,推动其可持续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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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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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与内涵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取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质量状况、价格构成、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资质信誉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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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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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直播带货及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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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直播带货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

网络直播带货中存在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多种多样,且在不同网络直播带货的模式中均有不同体现。概括而言,不同网络直播带货模式下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都表现为以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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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宣传

在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一直是一种顽疾,主播在商业宣传中经常夸大甚至虚构商品性能,对商品功能也夸大其词、提供虚假的质量和销售状况,虚构用户评价以及曾获荣誉等,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这成为了网络直播带货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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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分价格”

直播带货的一个竞争优势是价格优势,但电商平台可能设定复杂的优惠政策,直播间优惠券、平台优惠券等各种优惠机制,导致消费者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价格。同时,以达人模式为代表的主播收取坑位费和佣金成本最终也会转嫁给消费者,使价格存在水分。甚至在砍价模式的直播中,自导自演的砍价行为,这都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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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量造假

在网络直播带货中,网络流量是卖出产品的基本前提,没有网络流量也就不会有人浏览到直播间,并进入直播间,购买直播间的产品。为提高网络流量,商家或平台可能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造假。例如直播间观看人数虚假、模仿直播观众发表虚假好评弹幕等等。这些行为会误导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认知。消费者因轻信虚流量而做出错误消费选择,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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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之三:郭某与某汽车服务部、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汽车服务部在某直播平台注册账户,主营二手汽车销售,高某系该服务部直播带货主播。高某在直播间与郭某确定车辆信息、价格及交付事宜,又在线下以个人名义与郭某签订转让二手车协议。高某在直播时作出的承诺及书面协议均确认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火烧。购车后郭某发现该车辆为水泡全损车,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服务部、高某共同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并非汽车服务部雇员,其系借用汽车服务部账户在直播平台销售二手汽车,应认定汽车服务部为直播平台经营者。郭某基于合理信赖,有理由认为合同相对方应为经营者即汽车服务部。高某对车辆质量应负有相应检查责任,其对购买人做出虚假承诺,使郭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购买案涉车辆,应认定构成欺诈。高某与郭某签订书面协议,应与汽车服务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令汽车服务部、高某共同向郭某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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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一起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之四:故意混淆服饰类商品材质概念销售者构成欺诈——刘某诉王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在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直播间购买6件睡衣,王某在直播间介绍时宣称,其直播间售卖的睡衣全部为重磅真丝,具体含量为“95%真丝加5%莱卡”,因为是专柜卖剩下的一两件,所以价格才低。刘某收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吊牌均显示“95%丝5%莱卡”,与王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直播录屏显示,被告将商品描述为“95%真丝加5%莱卡”,并说明“真丝不是人工丝”,原告收到的涉案商品吊牌标注为“95%丝5%莱卡”实际为“人工丝”。鉴于“丝”与“真丝”在定义、范围、价值、品质等方面均有区别,被告作为服饰商品销售者,故意混淆“丝”与“真丝”的概念,存在虚假宣传故意,因其宣传导致原告产生了涉案商品为“95%真丝材质”的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购买了涉案商品。我院认定,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原告退货退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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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唐某某等8人虚假广告案,昭觉县人民法院(2024)川3431刑初4号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注册公司并孵化出被告人阿西某某(抖音昵称“凉山孟阳”)、被告人阿的某某(抖音昵称“凉山阿泽”)等网络主播。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以“助农”的名义,低价购入非凉山农副产品,虚假拍摄在四川省昭觉县山区农户家中收购上述农特产品视频,通过被告人阿西某某、阿的某某的抖音平台注册账户以直播带货的方式假借大凉山名义销售非凉山产地的农特产品。在阿西某某、阿的某某直播期间,被告人唐某某还使用购买来的大量粉丝账号在直播间内通过控评等方式欺骗消费者。被告人唐某某团伙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3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唐某某非法获利300万余元,被告人阿西某某非法获利700万余元,其余被告人非法获利6万元至200万元不等。

裁判结果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等八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抖音直播平台利用商业广告对产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均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唐某某系主犯;其他七名被告人系从犯。根据部分被告人自首、八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八名被告人9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追缴个人违法所得6万元至700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八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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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网络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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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化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针对网络直播中的乱象,需要完善并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通过法律层面规范直播带货流程,制定机关可以同市场监督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直播平台等多家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制定出一项直播带货规范流程,充分发挥法律规制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第二,明确平台及其他主体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网络直播带货模式,在专项文件中明确直播带货各主体权利义务,平台需依法承担其他主体准入平台的合法性审查义务,对于商家及主播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平台直播内容审核制度同时注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保护,建立健全商家及主播的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及“黑名单”制度等。

最后,加大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威慑。

(二)完善直播主体准入制度

针对直播带货主播,其准入标准的设立应围绕主播实名认证、直播从业资质及主播个人信用等方面。第一,入驻平台进行直播营销前须完成主播实名认证登记,并通过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及犯罪记录审查等途径对主播进行综合性审查,对于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或有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前科的个人应当不予准入。同时在主播入驻平台后,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后续审查,防止为规避主播准入审查实际主播与登记不一致的现象发生。第二,设置主播行业“黑名单”。对存在重大或多次违规的主播,将其纳入黑名单,既有助于提高直播行业整体素养,又利用信息共享降低了网络平台监管成本。

(三)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健全网络直播带货维权途径

网络直播带货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够,害怕麻烦。因此,应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健全网络直播带货维权途径。虽然解决纠纷有多种渠道,但消费者通常采用的更多的是直接与主播和商家进行售后协商并私下解决的方式。消费者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切实使用多种维权方式,包括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寻求帮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直播平台进行调解,向行政部门寻求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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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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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消费模式的持续创新,网络直播带货有望继续保持其强劲的发展态势,直播带货模式必将更加纷繁复杂。然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始终是这一领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网络直播带货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信息不对称的加剧,消费者在面对丰富多样但真假难辨的商品信息时,其知情权极易受到侵害。当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的难度大、平台治理的不足以及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的薄弱,共同构成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障碍。保障网络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个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持续推进的系统工程。只有在法律、监管、平台和消费者等各方的协同作用下,才能营造一个公平、透明、诚信的网络直播带货消费环境,促进这一新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