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吸毒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一旦沾染,将对我们的学习、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吸毒行为不仅摧残吸毒者本人身体,而且破坏吸毒者与外界所形成的既有社会关系。作为个人在社会中从事某种工作而与组织形成的用工法律关系就是这种社会关系的一种,而吸毒行为一旦发生也将会对这种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以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用工关系视角,分析吸毒行为对用工法律关系的影响,为读者理解吸毒行为的危害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概述
(1)三种用工关系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常见的因提供劳动而发放报酬形成的关系主要分为劳动合同关系、行政编制人事关系和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在不同的政策文件与话语体系中,其统称与分类各不相同。为了方便读者的理解,本文将上述三种关系统称为“用工关系”,以便在后文分析中统一概念范畴,避免因术语差异导致理解偏差。
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行政编制人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在编人员与国家之间形成的职务关系。主要由《公务员法》进行调整。
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依法成立的聘任关系或聘用关系,兼具社会性劳动关系与行政性管理关系的一类用工关系。主要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调整。
《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吸毒行为的含义
吸毒行为是指非法滥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法滥用、吸食或者注射上述毒品就构成吸毒行为。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3)吸毒行为的一般法律后果
①通常将受到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②吸毒成瘾人员将接受戒毒措施。根据《戒毒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以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责令其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戒毒条例(2018修正)》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吸毒行为对行政编制人事关系的影响
①招录环节不予录用。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公务员吸毒问题防治工作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吸毒检测项目是公务员招录体检的项目,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将被认定为公务员录用体检不合格。
②受到撤职或开除处分。获得行政编制人事关系后,吸食、注射毒品,将面临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若同时具有党员身份的,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务员吸毒问题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 切实加强公务员吸毒问题防治工作。三是协调开展公务员招录吸毒检测工作。毒品滥用问题严重的地方要积极配合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吸毒检测项目纳入部分地区和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招录体检范围,开展对新招录公务员的身份信息与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的碰撞比对,协助把好公务员队伍“入口关”。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修订)》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吸毒行为对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影响
①招录环节不予录用。一般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也会将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认定为录用体检不合格。
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甚至开除的处分。获得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后,吸食、注射毒品的,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甚至开除的处分。若同时具有党员身份的,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子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吸毒行为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影响
(1)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影响
①吸毒行为是特殊行业准入的禁止性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工作。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不得在娱乐场所内从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修订)》规定: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应当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无吸毒记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无吸毒记录条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担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无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良记录;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不得担任保安员;《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有吸毒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修订)》
第十条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二)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②吸毒行为是企业招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其招聘启事或录用条件中明确载明“具有良好的品行,本人无吸毒史等不良行为”;或者要求应聘人员如实填写有无吸毒史的信息,用人单位会根据应聘者填写情况,进行判断;或者将隐瞒吸毒史的行为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实施欺诈的情形列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对履行劳动合同关系的影响
吸毒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常用人单位都会将劳动者吸毒行为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一旦出现该情形,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予以过失性辞退。还有用人单位将违法行为被拘留导致旷工连续达到一定天数的情形作为辞退的情形,一旦劳动者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导致旷工的,将因违反该规定而被辞退。
司法实践也有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未将吸毒行为直接纳入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依旧能够认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620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就认为:在规章制度未对吸毒行为进行明确列举的情况下,对于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纪,在实务操作和司法审查时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特点,以及违纪行为对工作管理、社会生活可能产生的危害性程度综合判断。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劳动秩序的基础,工作时间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属触犯劳动纪律底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将劳动者吸毒行为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类比已明确列举的各项违纪行为的程度,吸毒行为已扰乱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对正常经营造成潜在的隐患,属于严重违纪,公司从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未滥用企业用工、经营自主权,符合情理且未显失公平,亦符合普通大众对公序良俗的社会认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3)用人单位的合规应对
①明确将无吸毒史作为招聘录用的条件。建议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公告和设置录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条件时,可以明确将无吸毒史作为招聘录用条件,同时将有无吸毒史作为员工如实告知的事项,要求员工不得隐瞒,否则构成欺诈。
②将吸毒行为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将吸毒行为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在公司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同时将吸毒被拘留导致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的情形作为辞退的事由在公司规章制度中也予以明确。
③及时向已发现有吸毒行为或已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可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位于强制戒毒机构的劳动者本人进行邮寄,或者直接邮寄至劳动者招聘时填写的联系地址,并将相关邮寄凭证作为证据妥善保存。
结语
一个人在社会中从事一份工作,无论是和单位组织建立怎样的用工关系,一旦出现吸毒行为,都将对既有的用工关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都将是“不能承受的生命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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