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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管理策略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25-06-17 17:45:00     作者:郝奇   分享到: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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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对健全公司资本制度、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监高义务等方面进行重大修订,并新增“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国有企业改革成果的同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新要求。本文通过对此次修订条文的梳理解读,研究分析其对公司的影响,提出适应新法背景下公司经营管理策略的优化方向。‌

一、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问题

 (一)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等上升为法定义务。

新《公司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新增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在第二十条细化规定公司社会责任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由此凸显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国有企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更好体现经济属性、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明确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地位及其作用。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在国有出资公司中党的领导地位及其作用,为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发挥领导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能确保企业的发展方向与国家战略和党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同时,党组织研究讨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有助于在决策前形成统一意见,提高决策效率。

(三)对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出新要求。

一是增强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自治性。新《公司法》第十条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规则;第四十六条修改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事项的记载内容。二是丰富公司治理结构、引进单层治理架构。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新增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赋予公司在章程中确定治理结构的选择权,丰富了公司治理模式的多样性,对公司自行设计符合其发展的治理架构意义重大。三是优化调整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进一步凸显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扩大股东会授权管理范围、强化了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第六十七条新增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将监事会从法定必设机构变为选设机构,可设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第七十四条将经理的职权从法定层面更改为公司自治层面,由公司章程来规定,或者由董事会授权来补充。上述修订进一步体现尊重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同时也突出公司章程在治理中的基础设施作用、制度根基作用。四是健全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完善董监高责任,强化管理层维护资本充实义务。新《公司法》通过第五十一条的董事会核查和催缴义务、第五十三条股东抽逃出资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违法减资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等规定,明确董、监、高维护资本充实的义务。此外,新《公司法》在强化董、监、高的责任的基础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董事任职履职风险。

(四)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创新对债权人的保护机制。

新《公司法》通过第四十七条的五年缴足期、第四十九条的股东出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的出资补足责任、第五十一条的董事会核查和催缴义务及第五十二条的股东失权制度等,通过收紧认缴期限并设立加速到期制度等多措并举,形成“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体系性效应,以期实现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促进市场效率与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平衡。

另通过第八十八条未届出资期限与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承担等,对债权人提供新的保护机制。

(五)简化国家出资企业的决策程序,将合规管理上升至法律层面。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将国家出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统一交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将国家出资公司所有事项的决策权统一交由公司管理层及出资人,简化公司在面对市场经济发展变化时的决策程序。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新增国家出资公司内部合规治理机制,将合规管理从部门规章提升为制定法层面。

二、公司工作的着力点

面对上述新形势和问题,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后应积极作为,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融入公司治理

各个环节,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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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公司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确保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和员工权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社会影响力;与利益相关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包括员工、客户、社区等,确保企业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开企业在环境保护、社会贡献、员工福利等方面的具体行动和成效,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公司党的领导地位及

其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持续强化党的领导,巩固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成果,推动应建尽建、配齐建强、规范授权等要求全面落地,持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党组织前置研究机制,编制集体决策事项清单,强化党组织在战略决策、人事任免等关键环节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三)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

组织机构、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

一是规范董事会运行,提升治理效能。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切实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履职能力,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根据公司业务实际,配备不同专业的专业人员作为公司外部董事,实现外部董事占多数,确保了董事会专业经验的多元性和能力结构的互补性。修订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管理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董事会组成和职权,规范了董事会议事流程和会议管理,及时跟踪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了运营效率。二是充分赋权赋能,激发经理层活力。公司董事会支持经理层发挥经营管理作用,建立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和审议事项清单等,保障经理依法行使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建立了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工作机制,修订完善经理层议事规则、经理层审议和决策事项清单、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管理制度等,严格按照经理层职权范围和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行权履职,切实发挥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

(四)优化资本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在完善认缴资本制度、调整出资期限的基础上,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夯实公司的法人财产基础;通过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以对外进行投资;建立董事催缴、股东失权等制度工具以维护公司利益;强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为小股东行使知情权、临时提案权和股东回购请求权提供条件;建立更加灵活的资本制度,为公司运用类别股、资本公积金、减资、代持等各种金融财务工具营造良好环境;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为公司开展商业合作提供更多便捷渠道。

(五)将合规管理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

构建起全面、系统、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包括设立专职合规岗位,制定详细的合规手册、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新《公司法》的各项要求。

三、有关建议

1、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修改章程内容。

一是在公司章程中增加涉及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对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及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进行规定,并明确参与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形式、决策程序等内容。二是修改原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将原记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表人产生、变更办法。三是国家出资公司在新章程中应载明关于党组织、党建的制度。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明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写明党务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党建工作经费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等。四是修改董事会、股东会的职权。明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事项,如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股份、自我交易的同意权、财务资助事项的同意权等。五是明确公司的组织机构,自行选择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既设置审计委员会,有设置监事会或监事,则需要将这两个监督机构的职能在章程中进行约定;若仅设置审计委员会,则其行使监事会或监事的监督职能,并对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表决规则进行明确规定。六是在章程中对经理职权进行完善、细化与补充。通过配套的董事会授权制度和授权清单制定,确定经理的职责范围。七是完善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以及勤勉忠实义务的内容。明确规定不满足任职资格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有权采取的措施。

2、加强新《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理解与执行。

新《公司法》明确了董监高在履职中的责任,并强调了对董监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时的赔偿责任。建议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的职责义务进行培训;制定董、监、高履职的专项合规政策,整合其职责、权限及行为准则,确保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章程,降低风险责任;加强董监高履职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范其提案、召集、决策、执行及监督等各个环节,确忠实履职,尽到勤勉义务,确保决策符合公司最大利益,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3、强化企业外部董事建设、适当引入董、监、高保险机制。

新《公司法》从法律层面对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议公司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完善外部董事建设。一是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外部董事的履职支撑,二是加强外部董事人才储备,驱动外部董事结构多元。三是通过规范薪酬管理、完善考核评价、强化责任追究等方式提升外部董事内生动力。通过董、监、高保险机制降低履职风险,维护董、监、高履职的积极性,同时保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就董事的行为对外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4、为优化资本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及时梳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约定及相应的实缴出资情况,依法调整出资期限;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谨慎、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对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应积极配合;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资本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使用资本公积金的流程与情形。

5、加强公司合规管理。

一是确立合规管理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等三个方面,落实公司合规治理制度的要求。二是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强化责任管理、制度管理,规范控制行为;建立健全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完整的簿记制度、严格的核对制度、合理的财务程序制度、科学的预算制度、定期的资产盘点制度等比较完善的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内控监督。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以强化内部审计为主,将合规风险管理纳入审计工作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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