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缴纳社保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虽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而缴纳方式均为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缴纳完成后,在劳动者的工资中按比例扣除。如劳动者工资存在未及时或并未发放等类似情况,用人单位便承担了劳动者应缴纳社保的部分且难以扣除劳动者应当承担的部分。本文以求为此种情形探究诉讼解决路径,避免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一、现存实务裁判观点
笔者就上述情形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公开网站上进行检索发现,现存公开裁判文书就劳动者退还用人单位多缴纳社保之诉讼请求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
部分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直接缴纳给社保机构的,是国家社保征收机构与缴纳义务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社保的核定、缴纳、监管均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责任。
据此,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能否返还,也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而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2023)青01民终995号、(2017)苏0481民初5683号)
(二)劳动仲裁应当该类型纠纷之前置环节
部分法院认为,上述情形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争议的保险费用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应当首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2017)苏0481民初3084号)
(三)构成不当得利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
此种观点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即劳动者个人担负部分先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2019)津0117民初505号、(2016)津01民终3973号)
二、关于不同观点的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案情用人单位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劳动者返还,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笔者认为,上述案情并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详细列明了行政诉讼的十二种情形,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经比对即可发现,本文描述之案情并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十二种情形之一。
另外,作为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兜底条款,《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款中明确规定,“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行政诉讼需以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起诉条件。
但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应承担的社保比例,并非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合理或错误扣除了用人单位之款项,而是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法定“代扣代缴”之步骤,也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其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责任。故,行政机关无需返还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形。
其次,笔者认为,上述案情并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劳动仲裁前置之具体情形,无需前置劳动仲裁环节。关于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出现“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的表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条款为第一条第(四)(五)款,详细表述为“(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可见,劳动争议之中有关社会保险争议的主要情形集中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方面,主要目的为解决劳动法规定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方不履行其作为用人单位之法定义务,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的违法行为。而上述案情之中,用人单位已履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对劳动者欠缴部分之争议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另外,笔者认为,社会保险缴纳义务虽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但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使得双方有关社会保险之争议已经消灭,多缴纳部分则是基于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所另行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上述案情中,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个人负担的部分社保费,并非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客观上使得劳动者未支出社保费且享受了相关利益,形成了劳动者的不当得利,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劳动者返还。
但由于实务中对于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社保个人部分是否为劳动争议具有较大分歧,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笔者建议,在处理上述纠纷时可先查询当地判例,并优先考虑采取劳动仲裁这一诉讼策略,在认定该类案情并非劳动争议后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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