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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当破产管理人遇到执行回转
发布时间:2024-03-27 17:30:00     作者:黄棉嘉   分享到:

No.1

执行回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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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的司法制度。其实质是对原执行错误的补救手段,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价值。

但破产程序中的执行回转有别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回转,破产程序中的执行回转不存在所谓的执行依据错误而被撤销或被变更,只要破产程序启动,所有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均应停止,以保障债务人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而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公平清偿秩序。未依照破产法规定中止执行而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以执行回转的方式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No.2

启动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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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因破产受理法院和执行法院的系统并不贯通同步,且承办破产案件和承办执行案件的法官分属不同业务部门,尚无有效的机制使得执行法官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中第一时间了解到相关信息,导致出现执行法院在破产受理后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如何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呢?经笔者检索案例,通常管理人启动执行回转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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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向负责执行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法院未中止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异议的提出形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提交申请书并附身份证明、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3.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修订为民事诉讼法2021版本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针对债务人的执行异议,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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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处理结果:法院受理执行异议,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成立,进而撤销原法律文书,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65.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修订为民事诉讼法2021版本第二百四十条),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66.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288.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取得财产,若原申请执行人返还财产,则程序终结。异议人取得财产,实体权利得到救济,程序错误得以纠正。若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财产,管理人也不能坐以待毙,此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65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288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启动执行回转。

第二种处理结果: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认为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管理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若对复议裁定不服,在该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法院审查申诉请求成立,作出执行裁定;法院审查申诉请求不成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驳回通知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但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依法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提出,直接向异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异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依法应当申请复议而未申请,直接向复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复议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

第五条 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人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当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人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监督案件,一般应当作出执行裁定,但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驳回通知书。

第三种处理结果:法院对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作处理。

面对法院的消极处理,管理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No.3

笔者建议

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程序应当是自动中止,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破产受理后很长时间仍然出现执行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导致债务人财产的流失,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益。破产受理后再进行执行回转,无疑是增加了管理人的工作量,十分耗费管理人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建议管理人接管了解债务人的诉讼情况后,第一时间向相关法院发送中止执行告知函,并保持跟进。如果相关法院接收告知函后仍不中止执行程序,建议管理人向破产受理法院请求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