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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日常处理小知识
发布时间:2024-01-24 17:30:00     作者:袁蕊娟、刘婷婷   分享到:

前言:

随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大量增加,政府机关在起草告知书时会遇到很多问题,笔者结合近期的实务经验以及案例汇编给大家做以下梳理,希望可以给有需要的人带来些许帮助。

No.1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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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No.2

如何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逐项登记。包括接收的方式(邮寄/现场/电子邮件),申请的时间(现场申请,则当天为收到时间,邮寄方式接收,则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根据该时间计算公开告知书出具的最晚期限(一般自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另外需要罗列申请人要求接收的方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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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是否可以公开

本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行审查。另外公开主体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最先获取、搜集谁公开。

(1)国家秘密属于绝对不公开的情形;

(2)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属于相对不公开的情形。如不公开会损害公共利益的,则可以公开;

(3)过程性信息(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内部性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可以不公开情形,行政机关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公开。

3、如果需要向第三方征求意见,则需发送转办单,督促第三方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回复意见。结合第三方给出的意见,参照公开告知书的模板起草文书。

4、起草告知书需要注意:

(1)文书格式;

(2)收到日期;

(3)法条引用是否适当;

(4)论理是否充分;

(5)前后不能出现逻辑矛盾,例如“既表明申请信息不存在,又表明涉及商业秘密是否公开需要征询第三方意见”;

(6)不能出现指向性不明的话语,例如:“建议向某部门咨询或者查询”,至于前期有无向某部门进行咨询以及是否考虑到申请人前往某部门是否可以解决该问题,未能提前沟通确定,易激化申请人的情绪。

No.3

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日常遇到的问题汇总及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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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对外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属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因此,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

2、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

3、个人隐私如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之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具体可以分为个人生理隐私、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等,疫情期间的个人流调信息就属于个人隐私。

4、内部信息如何认定?

指行政机关针对内部事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形成的信息,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此类信息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可以不予公开。

5、申请人申请的信息需要加工、分析、汇总时是否需要提供?

不需要。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解决的是信息“有没有”和“应不应该公开”的问题,而不是信息“从无到有”、“无中生有”的问题,故可以不用提供。

6、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工商信息能否申请公开?

不可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版)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对此有明确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信访信息能否公开?

不可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版)第三十九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8、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基础性、辅助性材料是否应当公开?

不予公开。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一般履行如下程序,即通过审查、检查和调查等方式,并最终形成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取证材料等基础性、辅助性信息,就审计程序而言,并不具备天然独立存在的属性,属于行政机关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9、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信息能否公开?

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0、档案信息能否公开?

需要区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将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信息与存放在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信息加以区分处理,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历史信息能否公开?

可以公开。所谓历史信息,是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版)施行前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虽然在立法过程中确有一些机关希望将历史信息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并没有将信息的形成时间进行限定,亦未将历史信息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之外。因此,历史信息也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公开就公开。

12、会议纪要能否公开?

区分情况。会议纪要作为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但是,如果会议纪要内容对外产生法律约束力,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发生“内部信息外部化”的现象,此时,就不能简单以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而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慎判断,就对外产生约束力的部分予以公开。

13、党政联合发文是否公开?

区分情况。党政联合发文一般标题、发文机关署名中包括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但红头、文号分别为党委文件和党委发文字号,文件最后的印发机关也是党委办公厅(室)等,发文的主体应当为党委(部门),文件性质应当认定为以党委为主体的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党政联合发文的公开属性为“此件全文公开”,也可以基于“便民”原则向申请人公开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