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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假借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将款项据为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3-03-24 07:55:00     作者:郭少科、韩锦斐   分享到:

案例: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14年至2019年于西安市某东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2018年,陈某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约定某东公司与某南公司进行合作,某东公司向某南公司提供相关地块,并加盖了某东公司公章,同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某南公司缴纳保证金300万元。后在陈某的要求下,某南公司向犯罪嫌疑人陈某指示的第三方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300万元。但某东公司对该合同自始毫不知情,公司本身亦未有相关拿地开发计划。后某南公司以某东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东公司退还保证金3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近年来假借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收取所谓保证金、履约金的情况层出不穷,为相关单位和人员都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上述行为? 

此类案件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型案件,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本案中的陈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刑事上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所签订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3、当构成刑事犯罪后,民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1、陈某作为公司总经理盗盖公司公章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由上述规定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

1.行为人须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2.须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存在外表授权,即存在有代理权授予的外观,代理行为外在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无权代理人以前曾经被授予代理权,或者当时拥有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行为人的行为外表表明其有代理权,均可构成外表授权。实践中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书或者其他表明其具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等,通常被认为是构成外表授权。这些理由形成了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

根据一般经验,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原因有这几种情况:

其一,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没有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其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尚未收回委托授权书,相对人基于对该代理证书的信赖,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其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委托授权书,导致相对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其四,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使第三人认为其是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从在案证据来看,陈某与某南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仅有公司盖章,并自始未获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从权利外观的构成要件来看,陈某仅持有公司公章不能认定其具备了完备的权利外观;其次从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来看,某南公司并未提出关于和某东公司就合同内容以及相关地块协商、洽谈的相关证据,即某南公司就合同内容仅仅与陈某进行过接触,仅仅在陈某口头指示下,便将300万元保证金转至陈某指示的非某东公司账户,可见某南公司并未尽到完全的审慎审查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陈某盗盖公司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另外,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陈某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未经某东公司允许,未获得某东公司授权、未持有相关权利凭证的情况下,向某南公司虚构其拿地计划的事实,隐瞒其无权以某东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真相,冒用某东公司名义与某南公司签订协议,在签订协议后,指示、诱骗某南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将所谓保证金转至其第三方账户,导致某南因此受到蒙骗并遭受财产损失,至今拒不退还。陈某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

2、刑事上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所签订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如上所述,陈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某东公司不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同时,陈某在未获得某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某东公司名义行诈骗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应当说,陈某欺诈某南公司,以订立合同为名行诈骗之实,刑事上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民事上分析,其主观心理状态是对合同相对某南进行欺诈,客观上并未获得某南公司的授权。根据相关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应认定无效,除此之外的合同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当然,如果合同具有其他法定无效事由,也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陈某欺诈某南公司致其利益受损,应认定其损害了某南公司作为私主体的私利益,属于可撤销情形。在被欺诈方即某南公司不主张撤销合同时,应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因陈某未获得某东公司授权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应以陈某个人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3、当构成刑事犯罪后,民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写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来看,某南公司作为合同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本案如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若公安机关对此已经立案,则应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认为本案“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裁定中止审理。

引用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