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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律所建设工程团队在高端民商事诉讼领域捷报频传
发布时间:2017-05-19 02:01:00     作者:   分享到:

博硕律所建设工程团队在高端民商事诉讼领域

捷报频传

 

文 | 建设工程部

 

又一次胜诉

       5月11日,由本所建设工程团队负责人李松林律师代理的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二安装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取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审查的裁定。

最高院采纳了李松林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由最高院提审。这是本所在最高院的又一次胜诉!

       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部门是博硕所诉讼业务的传统优势部门,建设工程业务是本所重点深耕业务领域之一。部门的建设工程团队由高级合伙人领衔,数名具有丰富的大型工程项目专业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组成。团队实行专业律师分工配合,将建设工程非诉讼法律服务与诉讼法律服务密切结合,客户包括许多在基建领域成绩卓著的公司。

       近年来该团队在李松林主任的带领下着力于高端民商事诉讼领域的探究,屡次在最高院的诉讼中取得瞩目成绩:

 
 
1
 

 

      成功代理陕西华宇实业公司与甘肃第二安装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最高院裁定提审。

       2016年3月份,陕西华宇实业公司与甘肃第二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败诉后,建设工程部李松林律师、田磊律师立即着手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李松林律师先后3次前往最高院参加听证或者接受询问,经最高院四次延期后终取得成功。

 
 
 

2

 

       成功办理中天集团与新疆温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案,为当事人多争取违约金两千余万元。

       2013年中天集团与新疆温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新疆高院一审判决后,中天集团基本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但对方提出上诉。本所雷向明律师、李松林律师、田磊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过低,既不能弥补中天集团的损失,也不能彰显制裁违约行为的法律效果,遂建议以此为主线也提出上诉。最高院在二审中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上诉意见,将违约金调高,较一审判决,为当事人多争取了两千余万元的违约金。

 

 
 

3

 

      成功代理大明宫集团与大明宫街道办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二审案,最高院采纳本所上诉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5年10月份,大明宫街道办诉大明宫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一审阶段败诉,本所王午生主任、李松林律师接受大明宫公司委托后研究二审代理思路,改变原一审代理思路,在上诉期限内重新起草上诉状,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提出的上诉意见,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后大明宫公司重新部署证据及应诉思路,目前该案仍未结案。
 

 
 

4

 

 

      成功代理西安医药公司(原双鹤医药)与陕西红太阳仓储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最高院提审后和解。

       本案缘起于西安市西郊最大的火灾案。2016年伊始,建设工程部雷向明、李松林、田磊三名律师在二审失利的情况下,经和当事人西安医药公司沟通后决策立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在审查期限内裁定提审,该案最终由最高院在提审阶段调解结案,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
 

 
 

5

 

 

     成功代理中交二公局与付洋、洛阳市龙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一步厘清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中应受转包人与前手仲裁条款的约束。

        付洋作为洛阳市龙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洛阳龙航与中交二公局发生纠纷后,洛阳龙航没有按照其与中交二公局之间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反而是付洋在2012年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在当地法院起诉。本所李文超、李松林律师接受中交二公局委托后,认为付洋即使构成实际施工人,也应认定为自洛阳龙航转包工程,其本质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理当受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

       本所遂就此提出主管异议,河南高院二审未支持本所意见,本所李松林律师主动提出应就此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后,最高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直接提审并裁定驳回付洋的起诉。

       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议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所涉的约定管辖的适用范围问题,通过实际使用人的身份及权利基础的分析,不仅为委托人顺利解决案件,也以本案厘清了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中应否受转包人与前手仲裁条款约束的争议,阐明了约定管辖的适用范畴,统一了裁判尺度。
 

 
 
 
 
 

6

 

     成功代理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东广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指令陕西高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本案施工合同总价高达5亿余元,2012年施工中双方发生纠纷,经最高院审理后,裁定本案应由陕西高院审理。雷向明律师充分运用审理程序,拉长诉讼时间,使对方迫于诉讼程序冗长及交纳巨额诉讼费的压力,达成和解,最终赢得案件实体的胜利。而且,该案在全国范围具有示范意义,最高院针对全国各个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交纳诉讼费的不同意见,最后形成统一意见: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应以合同总价为标的交纳诉讼费。

 

团队寄语

 

 

       博硕建设工程团队在全国各地法院每年代理大量的建筑相关争议,对工程类案件的诉讼解决有雄厚的专业基础,近年代理的数起高标的额工程案件均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支持。

       建设工程团队将借着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在西安设立之机,进一步在高端民商事诉讼领域发力,力求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为当事人提供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