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于2011年11月24日指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为破产重整管理人,相关信息已于2011年11月26日公告于《人民法院报》第八版,同时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1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6法庭召开。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材料
债权人应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
1、债权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本须知后附的《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登记表》、《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债权人可以另行附页向管理人提交申报内容的具体说明)一式两份。
2、债权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涉外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
4、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影(复)印件申报,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并一式两份。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的证据、付款凭证、银行凭单、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等;相关权利已经得到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确认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书;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
2、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应为A4纸;书写均应用蓝墨、碳素墨水。
3、利息债权的计算不超过2011年10月27日。
4、债权申报通知书的寄送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5、申报材料的形式应当符合本须知的要求,并直接递交管理人。
6、债权人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
申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79号广丰国际2401室。
联系电话: 029-85455431 18966916763,联系人:杨晨。
工作时间:9:00——12:00 14:00——17:30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破 产 重 整 管 理 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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