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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明法丨国际禁毒日:远离毒品危害,共筑法治防线
发布时间:2025-07-03     作者:张秀秀、王宗付   分享到: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众所周知,费城、洛杉矶、纽约都是著名的毒品之城,但毒品问题不是某些城市或者某些国家的问题,而是属于全世界的问题,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毒品已经从鸦片、可卡因、大麻等传统毒品发展为冰毒、K粉、摇头丸、麻古、浴盐、跳跳糖等新型毒品。新型毒品以一种伪善的面孔出现在大众面前,他的伪装导致很多人根本认不出它的危害,反而将它当作娱乐消遣品。然而,从新型毒品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引发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多种疾病的扩散流行,毒品之城的街头随处可见皮肤溃烂、姿态扭曲的瘾君子,毒品之城往往也成为了当地犯罪率最高、经济落后的魔鬼城市,因此,毒品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今年6月是我国第15个全民禁毒宣传月;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日期;6月3日是“虎门销烟纪念日”;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年的国际禁毒日以“健康人生、绿色无毒”为主题,不仅传递出远离毒品、拥抱健康生活的美好愿景,更呼吁每一个人行动起来,共同筑起抵御毒品侵害的坚实防线。

笔者将从法律人的视角出发,普及禁毒的危害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以期帮助更多人认清毒品的凶险本质、了解涉毒行为的法律后果、远离毒品的危害。

二、毒品是什么?

(一)毒品的发展历史

毒品历史非常久远,最早从植物中提取麻醉和致幻的药剂用于医疗麻醉,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提纯制作出毒性更强的药剂,就变成了毒品。传统毒品由于依靠天然植物的提取,典型代表就是可卡因、大麻、鸦片、吗啡、海洛因。

对我国而言,是1840年前的一场战争,让毒品的鼻祖“鸦片”成为我国近代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名词,直至新中国成立后,鸦片才逐渐退出我国的舞台。但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门的敞开,鸦片的后代海洛因又卷土重来。海洛因成为了传统毒品的典型代表,至今仍活跃在各个国家。当下,毒品更加日益多样化,新型毒品更以它伪善的面庞和让人兴奋和致幻的效果让很多人在不知不觉中迷恋它。

(二)我国关于毒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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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其中,药用类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药用用途的,调整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三)关于毒品具体类别(参照实务部门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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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毒品相关法律规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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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毒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一)可能构成治安处罚(如拘留、罚款)的涉毒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1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可能构成其他处分的涉毒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毒行为


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3.非法持有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制造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7.强迫他人吸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8.容留他人吸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9.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毒品案件的现状

(一)案件数量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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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开数据可以查询,自2016年至今,有关毒品犯罪的案件合计1820616件,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一方面说明毒品对我国的影响是巨大的,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禁毒工作日见成效,当然,近几年每年有关毒品犯罪的案件仍然在20000件左右,所以,毒品对我们民众的危害始终存在,我国禁毒工作仍然面临较大的挑战。

(二)案件的地域分布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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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分布可知,我国毒品犯罪数量集中地点为云南、广东、四川等地域,这些地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靠近南部边境国家,因此,禁毒工作的中心应当放在西南部和南部地区,并加强对边境国家进出口的管理。

六、我们如何参与禁毒工作?

(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如果发现身边存在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如制毒窝点、毒品交易等,公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尽量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如犯罪活动的地点、参与人员、活动规律等,以便公安机关能够迅速采取行动,打击毒品犯罪。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将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相应的奖励。

(二)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众可以积极参与各类禁毒宣传活动,成为禁毒志愿者。通过向身边的人宣传禁毒知识,如家人、朋友、同事等,让更多的人了解毒品的危害,提高他们的禁毒意识。此外,还可以参与社区、学校、社会组织等举办的禁毒宣传活动,如发放宣传资料、讲解禁毒知识、组织文艺表演等,以实际行动为禁毒工作贡献力量。

七、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

毒品问题作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与公共安全威胁,其危害性深刻侵蚀着个体健康根基并严重动摇社会秩序根基。毒品是吞噬生命、摧毁家庭、危害社会的剧毒。一朝吸毒,终身戒毒,其带来的不仅是个人健康的崩溃、家庭的破碎,更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的严峻挑战。禁毒斗争事关民族未来、国家兴衰,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值此国际禁毒日之际,我们再次向全社会发出郑重呼吁:凝聚共识,协同行动,构筑全民禁毒的坚固防线。

我们殷切期盼广大公众深刻洞悉毒品的本质危害,持续强化识毒、防毒、拒毒的自觉意识,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禁毒人民战争。我们应当从自身责任担当出发,从日常行为规范做起,共同致力于营造一个清朗无毒的文明社会环境,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与尊严,推动社会迈向更高水平的和谐与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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